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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金融债券问题答记者问:丰富投资品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0:01 证券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债券发行以及有关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于扬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颁布。为此,记者就《办法》颁布实施等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
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顺利发行金融债券。此外,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发行主体不断增加,也需要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方面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管理规定。目前一级市场的主要规章有两个:1998年颁布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和2004年与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仅针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后者专门针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涵盖品种单一。《办法》的制订可作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一级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统一规章制度,有利于完善市场制度框架,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问:《办法》规定了部分金融机构的发债条件,这些条件是如何确定的?《办法》对其他金融机构发债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办法》对金融机构发债条件提出了基本要求。由于各类金融机构在性质、经营特征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对各类金融机构发债的条件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办法》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参照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国际行业标准、国际评级机构对两类金融机构评级所用的主要指标、以及我国银监会对两类金融机构实施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此外,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高,治理机制改革等正在进行中,其发债条件主要选取了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同时对公司治理机制、盈利能力和贷款损失计提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个体差异较大,发债条件主要选取了资本充足率指标,并对公司治理机制和资产负债比例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考虑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性质和融资需求差异,《办法》未对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作出明确量化规定,但已体现在要求其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条款中。《办法》也为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预留了接口,今后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债条件。除发行条件有所不同之外,金融机构发债申请、发行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均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

  问:《办法》对金融债券发行的信用评级作出了多项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信用评级制度是债券市场重要的市场化机制之一,独立、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对债券市场的发展、培育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目前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还不高,但从加强市场化发展引导、培育市场信用环境的角度出发,《办法》强调了信用评级方面的要求,并有相应跟踪评级安排,同时强调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和依法行政要求,《办法》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规定,只要求提供包含信用评级结果的信用评级报告,并且要求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披露,接受市场检验,加强市场力量约束。

  问:《办法》没有制定强制担保条款,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担保机制是发行人提升其债券信用的一种手段,但成熟市场普遍不对债券发行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担保,因为该制度实际上会抹杀不同发行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差异,扭曲担保机制信用增级的作用。《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问:《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和承销方式提出了要求,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主要采用招投标、协议承销等国际通用的市场化方式。同时为了满足债券发行的多样化需求,发行人也可以定向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金融债券。此外为防范市场风险,《办法》对承销人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要在承销协议中明确。

  问:《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专门规定,要求发行人对金融债券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基础制度之一,也是投资者判断债券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办法》着重加强了信息披露方面的管理,力图通过建立系统的信息披露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信用风险并提供制度保障,为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打好基础。

  问:《办法》如何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它规章制度相衔接?

  答:1998年制订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的很多规定过严、过细,已经不符合市场管理现状和要求,因此该规定在《办法》实施的同时将废止。《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除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予以规定外,还对次级债券如何计入附属资本提出了要求,而《办法》则对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在内的所有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予以规范,二者存在交叉。因此《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首先适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还需同时遵守《办法》的规定。此外,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试点,《办法》也留出了相应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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