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债雷声大雨点小 漫漫长路该如何走下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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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14: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去年10月颁布以来,至近期新的修改稿出台,已历经了一年的时间。从理论意义上来讲,《暂行办法》的颁布是券商融资困难问题的重大突破。但实际上,由于《暂行办法》和相关法规对券商发债资格的严格限制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券商发债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截至今年10月,已发行或已被批准发行债券的券商仅有五家,而实际发行债券的金额也远未达到证监会批准的金额。
难在哪里 导致券商发债难的主要原因是券商债风险和收益平衡难以实现,笔者将券商发债中面临的主要现实障碍归纳以下三点: 第一,利率难题。理论上,券商能够延长债券期限以合理提高票面利率。但实质上期限超过5年的债券利率上限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5年期存款利率上浮确定。因此,券商债一方面利率仍受限制,很难具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若按照企业债二级市场现行利率水平上升代表风险升水的10~15个基点确定券商债合理利率,则5年期券商债的利率水平约4.3%,按此利率发行债券,对经营举步维艰的券商无疑会形成沉重的债务负担。 第二,提供信用较高的担保同样存在困难。虽在新《暂行办法》下,若券商选择定向发债可以不提供担保,仅由客户签字即可,但在操作上却有一定的难度。发行纯粹的信用债券,需要持有者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同时,势必会提高券商的融资成本。 第三,难以提供高流动性的债券。在实际操作中,券商倾向于定向募集。而定向募集的债券无法上市流通,缺乏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是券商债缺少吸引力的重要因素。 该准备些什么 随着近期企业债一级市场的重新启动,企业债一级市场情况改善,券商通过债市筹资也有望实现更大飞跃。笔者认为,在"硬件"上满足发行条件的券商应着力提高资产回报率以提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注意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信息披露。 在产品设计上,有两个建议可以考虑:一是发行浮息债券,浮息债合理利用了未来利率上升的想象空间,有效规避利率上限的限制;二是设计带回售权、利率掉期的债券,隐含的期权价值降低投资者对票面利率的要求,有效控制发行人前期成本。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说,券商发债应该着力引导,为券商发债创造更佳的环境。因为,只有良好的土壤才能滋养丰富的物产。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