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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部署三季报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 07:0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市公司须增加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

  证券时报记者 黄 婷 吴清桦

  本报讯 深沪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通知,部署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今年三季报“财务指标”一项中,须增加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情况。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三季报的披露要求主要变动是在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2007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该指标在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中有要求,但只在半年报和年报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容易被忽略。在今年一季报披露时,某公司因债务重组导致基本每股收益排名第一,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实则不多。此次要求公司在主要财务数据部分对该指标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每股收益中存在的非经常性损益因素的影响。

  深沪交易所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未能按时披露的,交易所将自11月1日起对相关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公司,深交所主板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

  通知还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披露公司证券投资及收益等情况,包括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企业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相关情况。

  对于已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通知要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已履行完毕的,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则无须再进行说明。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以及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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