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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境外证交所驻华机构业务活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10:09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今天在网站上公布了草拟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至5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须设立二十年以上,动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代表处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90日内,凭批准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居留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有关事项。办法规定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对首席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强调,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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