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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应对变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9:56 上海国资

  银行应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要从重视资本信用转变到注重资产信用和商业信用

  乔茜/文

  一方面,作为公司法人的银行要遵守新《公司法》的规定,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另一方面,银行所面对的成千上万的公司客户,其成立、经营治理乃至公司解散清算将依新《公司法》发生众多变化,银行必须要系统全面地关注新的公司法律制度对银行各种业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积极应对。

  首先,公司设立门槛降低的影响。

  新《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因此,银行应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从重视资本信用转变到注重资产信用和商业信用,重视应用知情权、担保手段和其他契约手段实现自我保护。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次出资,因此,在查看公司注册资本时,要注意结合公司验资证明和出资证明来看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否缴足。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必然会使中小企业的数量剧增,银行应密切关注市场,调整银行的中小企业策略和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注意影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银行在接受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质押时,应审查该股权转让是否被公司法所限制或禁止。

  其三,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的有关债权人的相关法定时限缩短,删除了有利债权人的有关规定。

  对于公司合并和分立,新《公司法》均删除了原“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的有利于债权人的规定。因此,银行应严格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债务人公司分立、合并或减资时,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受偿前,公司财产分配的项目增加了法定补偿金。

  新《公司法》第187条规定,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公司债务、股东分配的顺序受偿,在债权人受偿前,公司财产分配的项目增加了法定补偿金。法定补偿金是指公司依据劳动法等规定对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
等情况下给予的经济补偿,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对此也应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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