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旭:所有者掠夺与银行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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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3:16 《中国金融》 | |||||||||
- 唐 旭 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和罗墨(Paul Romer)在1993年研究了美国的储贷协会危机后,提出“所有者掠夺”的概念,并列出“掠夺”的一般模型。在我国金融业,所有权者对相关利益者的“掠夺”与“侵害”,同样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以商业银行为例,如果按正常的财务指标分析,银行每年的利润应该是冲销坏账后的余额,而政府从银行取得当期所得税的基数也应该是银行冲销坏账后的利润。但现在的情况是,包括银行股东和政府税收在内,均依据银行冲销坏账前的利润来计算自己的收益。认清这一问题前,我们不妨假设银行一直在用最初的资本投入额经营,期间既不转增股本,也未冲销坏账,那么银行经营N年以后,股东和政府获得了N年的以银行冲销坏账前的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总收益,坏账也积累了N年。如果股东N年里的所有收益小于其原始投资,股东将非常关心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因为面临着可能亏本的问题;而如果股东N 年里的所有收益、银行积累的坏账均大于其原始投资的时候,股东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股东对银行的关注度大幅度下降,此时,假如监管部门要求股东增资以维持银行正常经营的话,股东就会“逃跑”。我们再来看政府,如果用银行冲销坏账后的利润为基数进行征税,由于坏账较多,冲抵坏账后,政府就可能拿不到什么税收。但是,政府的行为是有任期特征的,每届政府都希望在自己任期内使税收最大化,税收部门不遗余力地收税,是可以从政治学和经济学上进行行为解释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称。理论上,在国有银行,国有股东本应拿走银行的税后利润,如果不拿,其权益就应增加。但事实上,中国的国有股股东在利改税以后,几乎就没有拿过银行的利润。当然,银行付出的代价就是被干预、被指令,即需要为政府解决问题。最终,坏账不断出现。银行坏账应该用利润或股东资本冲销,但是,政府说银行你没有权力冲,只有我让你冲你才能冲,因为我是股东。国有股东不行使权利的同时也不承担义务,所以各级政府顺理成章地认为银行巨额存差是对其本地资金的掠夺,于是都想把银行资金争取到自己地盘上来促进本地的经济增长,风险不是他的,是国家的,国家的事情国家自会有解决的办法。最后,受到损害的是银行的债权人。由于央行采取了对个人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因此自然人所受损害有限,于是受损的主体一定是法人债权人。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些受损的法人都是相对比较好的,而损害银行的是那些不守信誉的法人。问题的实质,是不守信用的法人侵害了守信用的法人。 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后,其行为模式会发生一些变化。要求分红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但这带来了另外一个很大的矛盾:分红将使银行缺少资本金,或者使资本金跟不上资产的扩张。从已经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看,该矛盾更加明显。银行股东的分红要求,构成了我们所要讲的主题:“所有者掠夺”。 所谓的“所有者掠夺”,是指股东通过鼓励银行冒更大的风险来追求更高的收益(分红),然后将增加的风险转嫁给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据统计,2003年股东回报超过15%的全国性银行有8家,2004年有6家。与高回报率并存的是,银行坏账也很高。不久前,我曾经在江苏的一个信用联社做调研,发现其不良资产率是7%左右,同时利润却高达1000 多万元。我问他们为什么不用利润去冲销坏账,使信用联社成为正常的金融机构?回答说是税务部门不同意,所以只能不断积累着。这个例子正如我们前面的分析,税务部门延续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税收思维及保证当期税收的任期行为,财政部门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拴在了一起,坏账被积累,税收保持了增长,股东获得了红利。股东利用了财政机制的 “制衡”实现了自己的利益,风险留给了央行或者银行的存款人。 堵这个黑洞,首先要特别强调银行资本金。巴塞尔协议也好,现在的银行业监管也好,都在强调从资本金的角度去控制银行,这是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都做不到的。资本充足率越低,所有者就能够更容易、更快地完成“掠夺”过程。中国银行业资产扩张速度极快,如果都按15%的收益率算的话,用不了几年股东就能全部收回投资,这也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想办银行、进入银行业的原因。资产扩张过快与资本补充相对过慢的不匹配,短期内可能看不清风险,但在长期,则隐藏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把握好这个支点,一方面要从银行外部加强监管硬约束,另一方面从内部也要加强对自身扩张动机的约束。尽管对资本的要求在现阶段会带来信贷增速的放缓,但这需要用另外的机制去解决,对单个银行来讲,一定要严把其资本充足关。 其次,一定要及时注销银行坏账。税收限制冲销坏账,是一种短视行为,看不到坏账不断积累对整个银行体系的毁灭性隐患。更何况,长远看,稳健的银行体系将带来长期稳定的税收。对于注销坏账,还有一些错误的观念。过去商业银行冲销坏账,是直接对债务人免债,也就是说政府认定这个债务人(主要是企业)真的没有偿债能力才允许挂账,再等若干年后才有可能冲销。但是,商业银行自己冲销坏账,只是从账面上将坏账从资产方减去,将其放入表外,由银行的专门部门去追讨,并非一下子就对债务人免责。因此,一旦坏账被追回,马上就成为银行的利润,这时再收税也不迟。 最后,发展和创新资本工具,适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增强银行业自我补充资本的能力。这对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体系的长远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以上三条必须要做,而且是有顺序的。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银行业的“所有者掠夺”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