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银行业新准入标准的监管悖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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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6日 09:44 21世纪经济报道 | |||||||||
社评 为了实现市场化,却不得不先使用行政干预。对于解决转型国家的问题来说,这样的选择或许并不算太离谱。也很少有人就此认为这是一种“浮士德式交易”。不过,行政干预往往是长痛短快,对于志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策者们来说,无疑少用为妙。
然而,银行业新准入标准却不能套用这个逻辑。近日,银监会发布的最新规定称,新设股份制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地方政府被禁止向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不得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具备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等硬性条件。 这一规定为未来的银行业准入确立了新的标准。其中,禁止地方政府入股和干预银行日常经营的条款并不难理解,它与整个银行业改革的思路脉络完全吻合。但是,对于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有外资机构的相关规定,却不免让人费解。 乍一看来,无论从德隆等民营机构肆意操纵金融机构的劣迹,还是从中建工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引入外资战略股东的抉择来说,如果优质的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发起成立银行,那么似乎是为银行的稳健经营买了一份不错的“意外险”。理由也很简单,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外来的和尚也更会念经。 此外,这也并非是决策者第一次强制要求引入外资机构。早在2001年的12月31日,证监会就开始强制要求A股上市公司聘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这虽给国内会计界留下了长久的伤痛,但从保护投资者的股市第一原则来说,这一规定显然利大于弊。 能否就此得出结论:“无外资参与者免谈”的银行业准入新标准是合理的?不妨从常识来分析一下。该规定一方面要求外资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一下子就把合格的候选人范围划得很狭窄了,并且必须是较大型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又维持对外资参股比例的严格限制,单家机构不得超过20%,多家总持股不得超过25%。在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的时候,究竟是什么样的大型外资金融机构还有兴趣来充当一家新银行的小配角呢? 很可能的结果就是,为了满足准入条件,银行的国内发起股东纷纷争抢外资金融机构的入股,外方由此奇货可居,可以漫天要价,最后要么就是成立银行根本不可能,要么就是银行未成立就不得不背上了多项对外方的隐性回报承诺,从而给银行的未来经营带来更大的风险。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决策者的初衷相悖。 其实,不如取消这一强制条款,结果反而更有利于外资机构的引入。要实现这一点并不难,关键是要让市场来给出这一信息,而不是由决策者将其写入规章之中。也就是要让发起人们切实感受到如果不引入优质的外资机构,那么就根本无法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吸引到储户存款,银行不用开张就面临关门的压力。 至此,问题的焦点就转移到了储户用脚投票的权利上来了。如果储户认为钱存在哪里都有政府在兜底,从而疏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市场就无法向发起人们传递出正向的信息。由此即便准入条件再严格,银行也有可能沦为操纵者手中的掠夺工具。 由此来看,准入问题与破产退出的问题并不能分开来讨论,必须把风险归还给市场。没有严格的市场纪律约束,准入规则无论如何设计都会陷入监管的悖论之中。自银行业改革开始以来,在这一问题上一直未能有丝毫变化,既然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那么这个老虎的屁股是不是到了摸它一下的时候了? 在有关国内银行改革的讨论中,有几个似是而非的论题。一个是银行的数量已经很多了,我国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13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30000多家城乡信用社;二是必须严格限制银行业准入,这样才能实现银行的“特许权价值”,银行们才能稳健而不是冒险地去经营银行;三就是没有外资机构帮忙,银行就很难搞好。 这些貌似有理有据的说法,事实上都漠视了最基本的应由市场来完成优胜劣汰的底线。错把特权当特许权,错把计划干预当成市场监管,把监管问题和机制问题当成了国内企业的动机问题。 要告别监管的悖论,就必须先回到真问题上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