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根在制度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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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4:39 《小康》杂志 | |||||||||
★文/刘海滨 刘旌 如何确保贷款质量的稳定?任何一家银行都深感棘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表面看有很大改观,但还没从体制上彻底解决不良贷款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深受不良贷款问题困扰,与其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几个基础性的制度
第一,激励类制度安排。其一,贷款运营的营销、审批和贷款后管理三阶段的工作目前并非由单一部门承担,导致贷款运营的利润在各阶段难以合理分配;其二,在贷款审批环节,目前审批人的奖金与其审批贷款还本收息情况无关,其薪酬管理仍“吃大锅饭”;其三,大量“位高权重”的审批人在进行“义务兼职的”审批决策,而“义务劳动者”缺乏足够的热情、动力和责任心;其四,激励机制应以长期的与信贷资金运营周期相匹配的奖金发放周期为基础,但其设计难度已超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制度设计能力,而且由于现有统计体系无法准确判断贷款风险,也就很难轻易决定奖金的分配。从上述几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信贷经营管理过程几乎没有激励类制度安排,使得信贷工作水平长期处于缓滞状态。 第二,问责类制度安排。激励类制度安排要立足长期,建立长效机制,问责类制度安排则要立足短期,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以贷谋私”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信贷工作的质量取决于工作人员的尽职程度,因此应在信贷工作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尽量短的反馈通道,否则信贷人员的尽职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作为问责对象的人员及其工作流程责任规定得很不明确,也导致目前问责制度在实践中“走形”。由于业务操作流程及其责任模糊,经办人员多半只是“傀儡”,而管理者则在“垂帘听政”。若强制推行责任追究,被认定的大多是“冤死鬼”,真正的“幕后元凶”则大都逍遥法外。问责类制度安排的缺失,使国有商业银行失去了对影响贷款质量的“以贷谋私”行为的威慑力,也失去了干预信贷失职行为的最后底线。 第三,竞争类制度安排。信贷工作应通过竞争选拔优秀人才,但怎样的竞争才算公平?机会和约束不均等的竞争缺乏公平性。为求公平,应同时派两个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或同时安排两组审批人审查同一贷款项目,这种安排看似“笨拙”,却是兼顾风险控制和工作质量的好办法。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看似降低了办事成本,实际导致人人极力逃避和推诿责任,信贷业务办事效率低下,不能科学区分各个信贷人员能力的差异,因此导致“能力差”和“效率低”并存,不能靠先进的选人和用人机制保证贷款质量的稳步提高。 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诸多因素中,最基础的环节是不良贷款统计体制。信贷资产质量数据的真实性,是监管当局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管理的基础,如果这一基本判断失真,对相关工作的优劣就难以评价,关乎全局的许多重要决策也就失去了可靠依据。这是最难触动的,因为监管当局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对此都缺乏足够的勇气和制度准备。但这也是必须触动的,因为从长远来看,谁也不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成为一颗“不定时的炸弹”,也不希望让不良贷款问题拖了整个经济发展乃至社会进步的后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