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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优先受偿权的阴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1:3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田宇 发自深圳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联系岳阳云溪区法院负责该案件的副院长高建关和承办法官李平,希望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和该院的观点,但二人均以“无法确认记者的身份,同时也不能擅自接受采访”为由拒绝。此后记者致电该院办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员称,所有领导均不在,无法安排相关采访。记者两次联络岳阳云溪区法院办公室时,一位男士回答如要采访可
以直接找承办法官。记者联系承办法官李平,对方没有接电话,随后再打,对方关机。

  一位常年从事银行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对记者表示,这种情况极其少见,他本人还从没有碰到过。一般情况下,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法院依法可以查封冻结,但处置时要经各方协商。即使采取拍卖的方式,抵押银行拥有优先受偿权。在这个案子里,如果注销抵押权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否则就是违反程序和规定。

  而一些银行业内人士对此案的进展也颇为关注。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坦言,如果这一判例不能予以纠正,将会产生非常不好的示范效应,银行方面以后在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时可能会产生戒备心理。“连抵押贷款这种最保险的贷款都发生问题,以后谁还敢做(放贷)呢。”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金融担保债权业务的律师沈红认为,如果事实真像上述一样,岳阳云溪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沈红分析,因为《综合授信协议》就是借款主合同,其性质为最高债权额的借款合同,而且双方借款时间发生在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如果执行法院是先委托拍卖抵押担保物,后强制注销抵押登记,再后裁定撤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抵押登记,最后驳回案外人异议,那该执行法院走的是逆程序,执行程序倒置,侵犯了债务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应将异议的有关材料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限期提出意见。执行异议受理后,可以对相关的执行标的采取控制性措施,但不能采取处分性措施,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也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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