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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有偿拍卖并不违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1:52 中国经济时报

  -杨涛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正在此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首次立法允许“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竞价”条款,因被指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合而惹人关注。(《中国青年报》7月14日)

  这一《草案》之所以引起较大的争议,原因在于,早在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条便民措施明确:车牌号码一律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200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作为已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文件,地方性法规与文件是否可以与其相抵触?”浙江一位法律专家称,这才是最重要的问题。

  在我看来,《草案》这一规定,根本就不违法。从法律性质上讲,《草案》是地方性法规,而国家发改委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是部门规章,公安部的30条便民措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国家部委的文件而已。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存在上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地方性法规没有服从部门规章的义务。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同时,地方性法规有权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因此,《草案》即使没有遵循《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30条便民措施的义务,又何来违法?

  其次,《行政许可法》也赋予了地方性法规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以下事项除外: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而《草案》设定“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竞价”的条款,并没有超出其行政许可权限,因而也没有违法。

  相反,在我看来,浙江省在《草案》中制定“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实行有偿公开竞价”条款,在目前的阶段是还具有相对合理性。因为,从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规定在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肇事司机无经济赔付能力,或在车祸中丧生、逃逸,由该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资金来源,一年多来该基金一直处于空转困局。而此次浙江《草案》规定,有偿使用的小型车牌不得超过总数的20%,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在目前一些地方财政相对紧张的情形下,能起到切实让这个基金会真正有的资金来源,从而达到社会救济的目的。

  而且,经济学上有一“寻租”的概念,就是商人利用政府官员的手中行政权力,通过收买政府官员等手段,牟取超额利润。因此,政府官员手中的资源越多,“寻租”的可能性就越大,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减少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让政府行为受法律监督。那么,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小型客车号牌号码不允许公开卖,但一些有权势或有钱的人仍然是可能通过“寻租”获得好的号牌号码,“暗卖”是实际存在的。因此,与其“暗卖”不如公开卖,从而多增加社会救济资金。

  但是,我认为,实行有偿公开竞价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有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要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这笔资金能用于社会救济;第二是如果财政允许,“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有了保障,就不宜再拍卖小型客车号牌号码。第三是《草案》规定的有偿使用的小型车牌不得超过总数的20%,我觉得拍卖的总数相对多了一些,最好还是控制在10%左右。最后,我认为,要避免《草案》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30条便民措施的规定相冲突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最好是能及时将《草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到后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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