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在新闻报道中引入司法的程序正义概念,以确保新闻的客观性
眼下,新闻打假活动正在如火如荼,从现实的情况看,作为新闻人,我们应当呼唤,让这场运动来得更猛烈些。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新闻报道中引入司法的程序正义概念,让记者不受利益影响,以确保新闻的客观性。
1993年,一家著名的媒体因发表名为《袭警案》的报道,险遭灭顶之灾。这篇被列为当年十大假新闻的报道,就出自一名业余通讯员之手。而类似的假报道已经出现过多次,这使得我们必须正视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业余通讯员存在的问题及其提供的新闻报道。
借助河北的聂树斌案件,我们得以见识那篇叫作《青纱帐迷雾》的所谓侦破通迅———这种侦破通讯现在仍然很常见———作者在公安机关宣称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之后,运用难以想象的语言,绘声绘色地描写了这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过程:“经过连续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交待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过程。”以至于后来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发出这样的质疑:公安机关到底如何突审,终于让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交待了强奸杀人的犯罪过程”?实际上,该报道的作者就是平时喜欢玩笔杆子的该案件的侦查人员之一。
这是长期以来司空见惯的媒体现象:一些报纸的很多新闻版面刊登大量通讯员的稿子,既有单独署名,也有与记者共同署名,有时候一篇不过两三百字的豆腐块,竟然会有一大串通讯员的名字,最后才是该报记者的名字。
那么,对通讯员的报道该如何界定呢?前不久,出台了一项涉及新闻从业人员的回避制度,即记者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与采访报道对象具有亲属关系、友好关系、利益关系或直接地缘关系等,应实行回避。用法律的语言解释,就是要求记者避免利益冲突,从而首次将法庭上常见的回避问题引入新闻界,其实质就是程序正义。
从新闻本身的属性出发,更容易理解这种回避的必要性。受过基本训练的新闻人都知道,新闻是客观的,评论是主观的,当记者从事新闻报道时,不能受利益左右,将新闻客观记录下来,以确保新闻的客观性。
而在现实中,不难发现,一些记者在采集新闻的活动中,一旦涉及与己相关的利益冲突,有时候很难恪守记录者的身份,就难免违背职业道德,向受众提供带有个人主观偏见的新闻,从而损害新闻的客观性和媒体的公信力。出台新闻记者的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避免这一结果。
而部分通讯员是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通讯员直接或与记者共同报道发生在本单位的新闻,就涉及利益冲突,按理也应当回避。事实上,通讯员就其职责而言,他们可以协助和配合记者采集本单位的新闻,但却应当在报道中慎重署名。同时,媒体对于一些通讯员提供的所在单位的新闻稿件也要慎重。(郭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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