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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7:47 《中国金融》

   从国际国内洗钱犯罪趋势来看,伴随近年来银行业实施日益严格的反洗钱措施,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增加,洗钱者转而寻找反洗钱措施相对宽松的其他行业。其中,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导致洗钱风险不断增加。

  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洗钱指隐匿、掩盖犯罪所得财物的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上述非法活动相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洗钱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放置阶段,是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主要方法是把非法财产转换为某种形式的金融工具;第二,离析阶段,是将非法收益及其来源分开的过程;第三,融合阶段,是非法收益回归合法形式的过程。洗钱者往往选择一次性投入的资金量大、具有价值储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作为洗钱工具。从保险产品的资金流动情况看,趸缴的长期人寿保险产品最符合洗钱需要,风险较大。

  趸缴投保——洗钱放置阶段。趸缴与期缴相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向保险公司缴纳全部保费,有利于洗钱者完成放置阶段,即将非法资金转换成寿险产品。我国对寿险投保数量的上限规定较宽松,一个投保人可以购买多份相同的保单,以致保险金额和趸缴数额都很高,为洗钱者大量放置非法资金提供了可能。例如,2003年个人购买某种寿险的保险金额最高达到2000万元,缴纳保费最高达955万元。

  洗钱者为了避免引起怀疑,也可能采取期缴方式,但往往在较短时间内累计高额保费。这种方式较趸缴方式更难以发现。

  洗钱离析阶段。我国目前利用长期寿险进行洗钱,离析过程比较简单,洗钱者几乎不采用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而主要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和身份证明,来掩盖交易线索以及隐藏犯罪者身份。

  退保或领取年金——洗钱融合阶段。《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购买寿险后可要求解除合同,即办理退保。退保退还的保费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即已缴保费扣除纯保费及保险公司经营所需开支摊销到该保单部分后的余额,类似于现金储蓄。趸缴保单在缴费后就已具有现金价值,洗钱者多利用退保套现完成融合过程。洗钱者还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将保费退还到与投保时不同的账户内,或要求现金退保。一种情况是由于投保人可能不是保费资金的真正所有人,而只是非法资金拥有者的代理人。另一种情况是将单位出资购买的团体寿险退保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吞单位资产的非法目的。因此退保环节隐藏着很高的洗钱风险。

  除退保外,保险公司每年或定期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这种年金寿险产品的支付方式也可以使洗钱者完成离析非法资金的过程,但所需时间较长。

  退保或年金领取被认为是投保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合法来源,通过这两种形式获得的现金价值也就成为看似合法的资产,从而完成了洗钱的融合阶段。

  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直接面对客户,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客户,获得客户信息,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目前国内中介机构对“洗钱” 的基本概念、手法及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易被洗钱者利用,风险较大。

  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保险产品与银行等其他金融产品日益融合,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如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由于具有投资功能,类似基金产品,则投保人以保费名义缴纳的投资可能数额巨大,容易被洗钱者利用;又如保单质押业务允许投保人以保单当时现金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为借款上限向保险公司或银行申请借款,而银行贷款也是投保人的一种可支配的合法资金。

  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洗钱者为了快速放置非法资金,往往选择趸缴方式购买保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资金是稀缺资源和利润的源泉,竞争获得保费的观念至上,容易导致疏忽对趸缴保单的审核,降低财务审核的门槛。另外,洗钱者为了达到模糊资金轨迹、转移非法资金等目的,愿意采用退保等成本较高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从中获得比较可观的手续费收入,也容易放松警惕。这两种道德风险都可能引发洗钱风险。同样,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只有保险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因此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下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动机。

  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现状

  随着国际保险业反洗钱活动的发展,我国的反洗钱领域越来越认识到保险业反洗钱的重要意义,建章立制工作开始启动。现有保险法体系中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以及规范团险退保等反洗钱措施。

  客户身份识别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还应载明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寿险合同身份资料还应包括相关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符合反洗钱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但对于高额保单和存在洗钱可疑点的保单,现行法律并未作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和实地核实的要求。

  保险业务记录保存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其中,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部门规章还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反洗钱方面保存业务记录的要求。

  团体寿险反洗钱规定

  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3年。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这些规定从投保规模、投保期限、给付及退保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能够有效阻止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保险业务进行洗钱。

  建立保险业反洗钱体系的政策建议

  尽管我国保险业已有部分制度规定与反洗钱相关,但对于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还远远不够,而且反洗钱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保险业仍然存在很高的洗钱风险,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并完善反洗钱体系。

  不断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

  根据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需要,保险业应制定专门的反洗钱部门规章、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当前,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于人寿保险,建议可先制定寿险公司相关法规制度。

  在核保环节上增加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义务。目前,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基于业务风险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主要涉及被保险人医学意义上的人身风险,能否按期缴纳保费的财务及职业风险,以及是否具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并未针对洗钱识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由于核保要对投保单、医学报告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些资料包含很多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很有可能发现潜在的洗钱风险,因此,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环节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或委托原业务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等第三方进一步核实投保人的财务状况,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且不需额外增加人力。同时,还应要求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对投保人、受益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按规定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

  制定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有观点认为,保费缴纳和保险金支付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因此由开户银行统一监测和报告保险业大额支付交易,可避免重复报告。但目前银行业采用统一的大额交易标准,而各种寿险产品价格差异较大,缴费方式灵活,不宜简单地对大额报告金额标准作单一规定。目前,保险监管机构每年公布重大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情况,可在此基础上对容易被洗钱者利用的几类险种有针对性地制定大额标准,包括趸缴大额和短期期缴大额两种,并由保险公司向金融情报中心进行报告。

  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标准应根据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动机、资金流向、用途、性质及方式等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类:第一,虚假可疑:拒绝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资料。第二,不符可疑: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不符;购买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不符。第三,行为可疑: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退保规定和程序表现出异常的兴趣和关注,而并不关心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第四,趸缴可疑: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支付或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第五,退保可疑: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取消投资账户,甚至在明知超过犹豫期退保会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退保;退保时以种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以与其缴纳保费时不同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或将保费退还到与缴纳保费时不同的账户,尤其是要求现金付款;客户提出两年内兑现趸缴保费要求,尤其是支付现金或支付给第三者;犹豫期退保时告称收据丢失等。

  由于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对发现可疑交易具有各自的优势,因此三者都负有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这种设计虽然可能导致重复报告,但能为监管者发现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机构,从而促使报告义务主体积极发现并进行报告,从博弈论角度而言是十分有效的。

  加强配套法律制度建设。保险业反洗钱的成功还有赖于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首先,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有利于监测和追查更广泛的犯罪收益。其次,应修改现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管理现金购买保险和现金退保环节,并建立适当的保险业大额现金报告制度。

  构建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

  建立反洗钱监管机构。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可在现有保险监管机构内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管部门,定期对被监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结合非现场检查中获得的各种报表进行分析,对违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通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最新的洗钱手法和趋势,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追缴洗钱收益。

  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保险行业反洗钱自律组织,配合监管机构培训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人员,组织保险业进行反洗钱社会宣传,并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设立保险机构内部反洗钱岗位。在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内部设立反洗钱合规部门,并指定合规专员保证公司遵守反洗钱法律。在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会计等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控岗位,发现、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大额和可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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