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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海外机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探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17:27 《中国金融》

  中国银行副行长 张燕玲

  2005年是所有国际大银行准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攻坚年。实施新资本协议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在金融界的又一次例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将迫使金融业界的强者和弱者同场竞技。就像身体条件不同的运动员进行投篮比赛,矮个子自然要比高个子面临更多的困难,因而实施条件不具备的银行也将面临更严重的挑战,这就是全球化带来的挑战。这种挑
战很可能使国际金融界重新洗牌,迫使金融机构重组、合并从而带来全球金融业格局的根本变化。作为拥有众多海外分支机构的中国银行,不可避免地也要面临这一国际金融游戏新规则的约束。因此,分析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的海外机构带来的挑战,研究相应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种必然

  目前,G13集团已经承诺将于2006年底或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100多个非成员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监管当局表示愿意接受新资本协议的理念,并视自身情况实施;25个欧盟成员国已于2004年7月发出“指示(Directive)”,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也有不同程度的引用,其中日本、澳大利亚、亚洲“四小龙”、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均表示将利用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新兴市场国家中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争取尽早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国香港金管局明确表示将与G13同步,即在2007年1月1日实施新资本协议,并已发布落实方案。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开始时只是一个10国集团成员国之间的“君子协定”,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协议特别是几经修改的新资本协议显然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解释与理解,是否能够按照新资本协议中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发展母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实施并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甚至将成为进入国际成熟金融市场的必要条件。新资本协议将促使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游戏规则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国际金融业甚至全球经济体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正在加速开放和国际化的中国银行业,特别是对在27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03家分支机构的中国银行带来新的挑战。

  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另一个结果是通过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实现大浪淘沙、驱逐“坏银行”的目的。比如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将使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测算风险调整收益(RORAC),通过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改变价格竞争模式,从而吸引来更多的好客户。而那些不能掌握这一技术并用于客户选择的银行从长远看将被推向不利的地位。对于大银行来说,在实施初期可能对资本的影响不大,因为虽然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会上升但信贷风险需要的资本会下降,所以会达到某种平衡。而对小银行来说,对资本金的要求就会有所增加。又如,新资本协议对每一类风险都提供由简单到高级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可选量化方法,并且规定高级方法可以获得监管资本降低的激励机制。对于那些在规模及技术上拥有优势的国际活跃银行,由于监管资本的减少它们将更具竞争力,并可能垄断一些业务。而中小银行由于监管资本相对提高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将处于业务萎缩乃至被兼并的困难境地。可以看出,新资本协议将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衡量方法和资本金要求,实现对银行的自然选择和优胜劣汰。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中国银行业资产质量差、盈利能力低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最有新资本协议实施压力的中国银行海外各分行的经营管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和落后的阶段。2006年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承诺就要兑现,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不在思想上重视起来,不提高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现代银行经营管理能力,根本无法适应即将到来的国际金融业的新浪潮,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特别是那些处在各国际金融中心的海外机构的生存都将存在很大问题。这些机构即便不被挡在国际成熟金融市场的门槛之外,其业务拓展能力也无疑会受到限制,最终被“边缘化”。以中国银行为例,如果被动应付,中国银行自1907年开拓的、历时百年形成的海外网络优势将受到威胁,作为中国惟一国际大银行的声誉也将不再,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应该看到,实施新资本协议已经是中国银行业海外分支机构生存的需要。

  当然,从积极意义上看,新资本协议为我国的银行改革提供了重要而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特别是在资本金的作用和银行风险管理方面。新资本协议中包含的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模型也有助于国内的银行更好地了解现代金融与风险管理。风险敏感的资本金要求框架促使银行将资本金与风险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把操作风险包括进所覆盖的风险并进行量化,为国内银行解决目前导致案件频发的内控问题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帮助我国的银行体系将内部控制提升至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平。最低资本要求的问题将再一次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银行的不良资产上,并将有力地促进银行提高管理水平,改善资产质量。新资本协议所揭示出的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活动的基本规律和技术方法,尤其是反映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最佳实践,有助于我国金融改革,特别是推动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理念、制度和技术方法方面的进步,加快我国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一种必需

  从目前各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对新资本协议的取向和态度上看,中国银行业的海外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已经不是“锦上添花”而是“形势所迫”,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监管机构对境内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中国银行为例,在所设海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圣保罗和巴林代表处除外),已经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在巴塞尔所在地欧洲,欧盟各国对在当地经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时间表均已列出,且大致相同。英国、德国、法国、卢森堡、匈牙利要求在2006年底前实施,意大利将于2007年1月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国监管机构对各银行将采取的风险计量方法进行论证和评估,并要求各银行在此之前做好相应准备。例如,德国监管机构表示,如银行分支机构母国目前尚未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给予该银行必要的宽限期,最迟在2007年末由其自主选择使用何种评级方法。法国银行委员会要求,所有在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分行或附属行,都必须实施新资本协议,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上遵守法国的有关规定。卢森堡金融监管局(CSSF)致函各金融机构,再次明确国际清算银行和欧盟的决定,要求各行着手技术准备,并报备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其他国家和地区还有,澳大利亚、韩国表示将在2007年底开始实施,泰国和马来西亚也将分别于2009年、2010年实施新资本协议。各国监管当局不仅对中国银行相关分行、附属行提出了与当地银行同等的实施时间表,对中国银行集团执行新资本协议的步骤与措施也相当关注。自去年新资本协议最终稿公布之后起,已经有法国金融监管局、匈牙利金融监管局、加拿大银监局(OSFI)等多家外国监管机构就各国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是否执行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向总行提出询问,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所监管银行的要求比新资本协议更加细致和严格,他们不仅对在本国经营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了单独监管要求(sole requirement),而且还到中国了解银监会及银行总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措施与时间表。未来两年,中国银行大部分海外分支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是确定无疑的趋势,实行新资本协议的倒计时钟已经启动。

  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海外机构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挑战

  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的银行业不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并且,海外的情况与国内有很大差异,不仅各国在执行新资本协议的监管要求上有各自不同的酌情权,各海外机构在资本金水平、业务结构、信息科技系统、数据积累、人财物力等方面也较国内行面临更大的挑战,实施新资本协议无疑将给海外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带来压力。

  一是可能会改变我国海外机构的存在方式。很多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银监会和母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态度十分关注。有的则表示,如果了解的情况不令人满意,则要关闭在其境内分支机构,或要求改成其他组织形式存续。这就传达了一种信号,一旦发达国家的监管当局认定其境内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母国对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严格或不合格,为防止这些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逃避严格的监管,他们会要求外国银行关闭分行而改成子行的形式,从而对这些子行进行直接的管理。这一做法会对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影响,甚至会改变银行海外网络的格局,有些分支机构有被关门的危险。

  二是对海外机构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其影响程度将取决于使用何种风险计量方法。在目前实施内部评级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许多海外分行只能采用外部评级法,根据新资本协议其风险权重较高,不可避免地将比内部评级法占用更多的资本;另外由于新资本协议要求考虑操作风险,使得表面无风险的业务也将占用资本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影响分行业务。该影响在各海外行均不同程度存在。我们的总行应该要求各海外机构根据与监管当局沟通的情况,测算各行按新资本协议标准需要增加的资本金数额,摸清家底,以便早做准备。

  三是对海外机构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资本协议远不只是表面上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而是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为表象的内部风险管理体制的变革。对于银行各类风险的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只是定性的要求,而是更加强调量化的方法、工具与模型。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去做,海外机构无论在制度上、系统上、技术上还有相当差距。例如信用风险的计量,无论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都面临挑战。使用标准法的制约条件是,海外机构相当数量客户没有外部评级;实施内部评级法则要求银行内部5年以上关于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数据的积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只有八个字:“白手起家、加快步伐”。

  四是对海外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风险信息的披露、风险头寸的计量、量化模型的建立,均要求信息系统的支持。没有健全和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满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是不可想像的。及早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纳入信息系统建设,并特别要建立和完善MIS系统、抵质押品管理系统、信贷审批流程系统等,及早积累新资本协议量化风险所需要的各项数据,已经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五是对海外机构的业务流程整合提出要求。新资本协议对各项风险的量化,是在国际先进银行比较成熟的业务流程基础上进行的,是先对各类业务及其风险进行归集,产生量化方法,进而作为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而我国银行对许多风险的分析手段还停留在定性的阶段,如果要较好地实施新资本协议,而不是“削足适履”,最好是先行做好流程整合的工作,将产品线、业务线按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调整。

  六是增加海外机构在人力、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和成本。要满足各国监管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海外机构必须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研究,培训人才,认真进行实施准备,这必然带来相当的工作量和增加成本负担。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国际活跃银行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资金投入在1亿~1.5亿美元。汇丰控股主席艾尔顿称:估计为符合新资本协议,亚洲银行需要投入近100亿美元的支出。目前汇丰银行已经在世界各国投入了1000人从事实施新资本协议各种各样的准备工作,仅2003年一年就耗资3亿美元。

  七是时间紧迫。由于我们的银行在金融技术和数据积累方面的落后与缺乏,特别是没有经过国际先进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的反复磋商与修改的过渡期,因此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我国的银行来说,实际上是要在到2007年前短短的2年时间内完成西方大银行历经十数年才完成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修改与推广,政策制度及数据要求的差距分析及整改,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时间紧迫不言而喻。

  八是新资本协议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也提出了要求。境外分行形式的机构设置使总行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可避免地将参与其中。首先,新资本协议有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管理的规定,对银行的董事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比如,规定银行的董事会有责任确定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董事会要确保管理层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开发一个将风险与资本水平挂钩的系统;董事会要把资本计划视为能否实现其战略目标的关键要素,应定期收到银行风险状况和资本需要的报告,认识银行风险的性质及水平、银行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的关系,并定期核查其内部控制系统能否充分保证银行有序和审慎地开展业务;董事会要采取并支持有力的内部控制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方式确保管理层将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方法及规定在整个组织体系中有效地传达;等等。此外,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相关政策和方案必须报经董事会和高管层批准。第一支柱要求所有评级和估值过程的重要元素都必须得到银行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银行高层还要监督内部风险系统的运作。第二支柱要求的监管检查程序明确了银行管理层在开发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和设定资本目标中的责任。

  海外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对策建议

  国外监管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号角已经吹响,许多国外的金融机构和国际先进银行相应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通过请外国银行培训等方式,我们了解到欧洲很多国际先进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取向是,对信贷风险主要是实行IRB法,对操作风险趋向使用标准法。而美国前10家大银行则一步到位,对信用风险采用IRB高级法,对操作风险实施高级计量法。所有这些都是建立在先进的金融技术和长期的数据积累基础上的,而我国的银行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从基础做起,从简单做起是无法回避的现实。

  首先,海外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应该纳入母行的总体战略中,母行的董事会或最高决策层要高度重视,对相应的实施战略与方案要给予细致的研究与科学的决策。其次,海外分支机构要加紧进行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了解监管当局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表;二是对比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差距,并进行分析;三是制订实施计划。对于不同风险计量方法的选取也可以按照从易到难、由简而繁、因材施制、稳步推进的方式。

  应该看到,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在全球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形势下推行与实施,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但我们也同时看到,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基础设施条件还不存在或不成熟。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转型和发展中国家,新资本协议无疑是一道新的“紧箍咒”。但是,作为承担着国家金融业改革重担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一方面利用自己的全球网络优势,了解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为我国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厉兵秣马,沉着应战。在认真研究新资本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苦练内功,做好作业,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真正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即将到来的银行业全面开放和国际竞争做好应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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