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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扶植延长 农信社再借东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3:26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6月1日,记者通过银监会得到证实,备受农信社系统关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已获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已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明确了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期限的相关政策。

  “这个文件下发得很不容易。为了争取进一步增加对农信社的政策扶持力度,我们与财政部、税务总局数月以来多次进行沟通和磋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银监会合作部的一位监管人士对记者说。

  早在2003年8月,国务院就在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和陕西8省(市)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此后,在2004年的扩大试点中,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21个省(市)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除个别政策之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按照过去的这些政策,此前中央财政给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分别在2005年底与2006年底全部失效,而对此,中西部地区的信用社呼声强烈。他们认为,农信社历年亏损大,资产质量低,在中央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后,历史包袱仍然很重,不良贷款占比依然很高,与新农村建设和社区银行对农信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因此,纷纷要求中央财政的政策扶植可以延期,以解决农信社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

  现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新政策,延长了农信社能获得财政支持的时间,也消除了原本在坊间流传的延期政策中将剔除农村合作银行的传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合作银行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三年。按照新的税收扶植政策,第一批试点的8省(市)延至2008年底,第二批试点的21省(区、市)延至2009年底。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农村商业银行目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被终止,而农村信用社未来将继续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据记者在银监会了解到的情况,目前,除一些较快得到信息的信用社之外,绝大多数基层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得到这个政策信息。新政策将陆续从今日起下发到各地的农村信用社。

  文件规定,“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已得知消息的长春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王长义表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按照政策要求,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这为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天津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齐逢昌高兴地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深化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状况显著好转,但其历史包袱依然比较沉重,在经营发展中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恰逢此时,国家延长了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必须要抓住这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将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者增加拨备,最大限度地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遗留问题。”

  2006年初,银监会提出农信社改革的目标是用5至10年时间,将农信社分批分期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农村社区性银行业机构”。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徐新认为,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将有利于实现农信社改革的终极目标。而采访中,持有此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多数农信社的高管人员表示,目前农信社历史包袱仍然沉重,仅靠自身努力在5至10年内难以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延长农信社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有利于调动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的积极性,有助于尽快实现改革目标,使农信社走向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当然,市场中也有一些担忧的声音。据一些省联社的高管人员向记者分析,由于文件明确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延长政策,因此,可能会有部分信用社为了能够多享受政策优惠而打折他们想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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