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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利剑出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09:51 金时网·金融时报

  王晓欣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的洗钱规模约相当于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2%到5%,即3万亿到8万亿美元的规模,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恐怖活动猖獗,洗钱成了恐怖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加强反洗钱规范和国际合作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7章、45条、约8000字……备受国内外关注。

  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这里的“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我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据两年前成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年末,该中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币1378亿元,外币10多亿美元,交易7万余笔,账户4926个。

  无疑,洗钱使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脱离了银行的监管系统,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转移非法所得,逃避管制,地下“洗钱”等,正在严重侵蚀着中国的经济基础。据有关人士测算,中国每年因此受到的财税损失就高达近千亿元。有专家说,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社会污染,而“洗钱”正在助长这种污染。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一方面制定了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犯罪为核心的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主体的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对于预防和打击洗钱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级次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构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说,反洗钱法将把上游犯罪的面拓宽至六种,增加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将作为洗钱的上游“黑钱”。

  近些年我国大约有4000名贪官携带500亿美元逃到国外,反洗钱法里将有专门一章建立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和司法协助两个方面。有法律作保障,把这些贪官捉拿归案遣送回国会更简单,对方所在国家可以侦查、遣送,双方国家对非法所得进行分享。

  制定法律打击“毒瘤”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

  面对洗钱这一社会“毒瘤”,现行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打击的难度,使得很多行政措施难以落实,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2002年以来,连续5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反洗钱立法的议案,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起草组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于2005年8月完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

  制定《反洗钱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犯罪

  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也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依靠一国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国际合作。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均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由于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国际公约皆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将公约确立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外,为了适应打击严重犯罪的需要,公约还不断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一些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在完善反洗钱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制定了一批反洗钱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用于洗钱的声明》;2002年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原则》;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40项建议》等。

  《40项建议》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发挥整个金融系统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这是由于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的支付体系以及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的独特作用,金融机构已经成为监测犯罪资金流动的核心领域。因而,金融机构应当做到,了解客户和受益人的真实身份,建立足够的记录保存系统,承担识别异常金融交易的审慎义务,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

  相关链接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

  法国:在上一世纪90年代出台了《反毒品洗钱法》,成立财政部下属的“打击地下金融情报与行动中心”,要求个人或者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发现有来自毒品贩卖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资金,必须向中心举报。后者负责汇总分析关于洗钱活动的举报信息,有确凿证据就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最后须将处理意见和结果反馈给中心。

  瑞士:在1998年也出台了《反洗钱法》。这项法律规定,包括银行和中介机构在内的各金融机构有义务向政府通报可疑情况,知情不报者属刑事犯罪,将受到严厉惩处。瑞士政府还在同一年设立了“反洗钱委员会”,以监管和规范包括贸易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内的非银行金融中介的行为,要求它们与银行一样执行《反洗钱法》,违规公司会被处以高达2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或被勒令停业。

  俄罗斯:于2001年成立了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金融监管局。该局可以依法获取和分析有关金融业务的信息,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某项金融业务与洗钱活动有关联,该局可以把与可疑金融业务相关的材料移交护法机关。

  俄联邦金融监管局成立初期的工作人员以外汇监管专家为主,之后又从财政部、内务部、联邦安全局和中央银行等部门调入了一些人员。目前莫斯科重点大学毕业的经济、法律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学生也在不断充实俄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员工队伍。2005年,莫斯科工程物理学院还开设了财政经济安全专业,专门培养金融调查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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