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逾期不还贷款,足球“大哥”范志毅背上了百万元债务。今天上午,市二中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诉范志毅、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余万元。
购商铺贷款740万
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十年。
当月18日,范志毅与妻子李又以抵押人身份与交行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将川黄路商铺向银行做抵押,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载明的抵押物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交行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范的银行账户发放740万元贷款。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范志毅按约归还欠款并偿付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同时以登记抵押的房屋对相关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委托关系成争议焦点
法庭上,原告先后出示与范志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凭证、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对此范志毅的代理律师辩称:范志毅是受天悦公司委托才向银行借款并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并非真正的借款当事人。范本人也从未收到过银行放款,亦未向银行还款。
认定范志毅履约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
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交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范志毅立即偿还所有本金并支付利息,此行为并无不当,范志毅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范志毅担上百万债务
法院今日上午当庭判决,判令范志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借款本金6981410.31元;偿付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289905.09元,以及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若范志毅到期未履行,则原告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
作者:□记者 王凤梅 通讯员 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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