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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修订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9:47 金时网·金融时报

  王胜邦

  本报讯 2004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1997年)和《核心原则评价方法》(1999年)进行修订,日前在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对《核心原则》及《评价方法》的修订意见。

  许多国家都将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作为评估监管体系质量、确定监管工作重点的标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中也采用了这些原则。近年来,银行监管实践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在实施《核心原则》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为确保核心原则更有效地反映近年来银行业及银行监管的发展,有必要对原则进行修订。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西班牙中央银行行长卡如纳指出:“自1997年以来,巴塞尔核心原则为提高各国的监管水平作出了很大贡献。我们希望通过对原则进行必要的修订,确保它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巴塞尔委员会、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各国的监管同仁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也表明各国的共同努力,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巴塞尔委员会成员、核心原则修订工作负责人高兰·林德先生表示:“修订后的核心原则能更好地反映各国不同的金融体系和监管经验,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不同的金融体系。我们期待着能收集到更多的反馈意见。”

  为确保核心原则的灵活性和作为国际标准的广泛适用性,此次修订并未做大幅度的改动。修订后的核心原则仍侧重银行监管。

  修订后的巴塞尔核心原则将更加灵活,有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强化银行监管。为促进各国及其他金融部门监管当局密切合作和信息交流,修订稿还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业跨境及跨部门的发展趋势。此外,修订稿还强调了银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问责性和透明性。

  修订稿提出了一条总领各种风险管理的概括性原则。此外,还突出强调了评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标准,并补充了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防欺诈的标准。

  为使巴塞尔核心原则与其他国际标准更加一致,巴塞尔委员会还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

证监会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组及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加强了合作。

  巴塞尔委员会力求保持修订稿的连续性。修订原则的工作不会对已经实施工作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更不会对各国按照1997年核心原则所开展评估工作和改革方案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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