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张建平)为进一步方便公众真实、准确、完整掌握信托信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重大调整。
据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17日介绍,这次调整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强化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在年度报告醒目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如董事、独立董事或中介机构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须单独列示或声明。
针对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对主要股东的资料进行了较为详尽和深入的规定,不仅要披露第一大股东的资料,而且还要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出资(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
对公司管理部分所披露的内容强调各公司应重点说明其个性化内容,特别是各公司的经营目标、方针、战略规划以及所经营业务的主要内容、影响本公司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等。
针对2004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调整后的《暂行办法》不仅要求信托公司同时披露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更强化了披露内容和方法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
赖小民说,银监会将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银监会将区别不同情形,对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在我国尚属首次。去年1月,《暂行办法》发布实施,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35家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
银监会17日同时公布了第二批对外披露信息的17家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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