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银行 > 正文
 

拆借境外总行资金须纳税 沪上外资银行发出质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08:32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韩圣海发自上海

  一石激起千重浪。

  上海财税部门有关人士仅仅在近日与外资银行的一次会议上重申了一句“外资银行与境外同业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上海的部分外资银行就开始紧张起来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有关人士处获悉,上海的部分外资银行已经对“外资银行与境外同业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这一规定提出了异议,并整理了一份书面报告通过上海银行同业公会递交给有关税务部门。

  上海财税部门相关人士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外资银行与境外同业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这是早就规定的了。2000年国税发[2000]135号上明确指出“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外资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免缴营业税的领域仅限于人民币业务,而外资银行与境外同业的外币资金往来则不适用此规定。

  不过,上海财税部门认定的“既有规定”在外资银行看来却是一个“新解释”,并且会影响业务的经营。

  外资银行反馈给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的主要意见是:“外资银行在沪均是分行,鉴于风险管理等需要,资金须拆到境外总行,分行与总行的往来所取得的利息不应收税,而且现在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亦不统一,若按此规定执行,对外资银行业务流程、业务发展等将产生负面效应。”

  上海一家外资银行人士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则表示:“我们以前没有听说相关规定,如果实行该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会产生很大影响,影响业务,风险管理的难度也会加大。”

  上述外资银行人士讲了两个理由:“一是营业税的上升会增加成本,部分本可以做的业务由于成本上升会变成亏损,这些业务只能停掉。二是不利于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通常都要保持25%,通常我们在流动性不足时都会向总行拆借外币,这样也比较方便。在考虑成本的前提下,我们只有在境内拆借,但外资银行和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时,通常需要有总行间相互授信,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和境内金融机构并不存在授信关系,这会导致交易对手难觅,给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困难。”

  上海银行同业公会有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部分外资银行目前已将有关意见整理了一份书面报告,通过公会向税务部门反映,在此问题未得到明确答复前,外资银行将暂不执行此项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外资银行未来虽然在“营业税”上有多支出的可能性,但和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当下在所得税方面还是有着不小的优惠,目前上海外资银行在外币业务上的所得税率是18%,而中资银行的税率则为33%。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