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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五个层次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9:44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今天在2006北大赛瑟论坛上表示,对风险认识和管理缺乏社会共识,是导致我国直接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原因。只有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风险责任,才能够促进金融稳健发展。

  吴晓灵认为,金融产品发展滞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在某种程度上是我国金融
压抑现象的一种表现形式。按照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的观点,金融压抑是用M2占GDP的比例来衡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M2占GDP的比例在2005年已高达164%,似乎表明我国已摆脱了金融压抑。但这一比例只反映了金融的深度,并未反映金融的广度;金融压抑不仅表现在M2占GDP的比例上,还表现在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上。因此,从我国的企业和公民可供选择的投资融资渠道有限和没有充分的自主权的角度看,从金融机构能满足社会金融服务需求的程度还比较低的角度看,我国目前仍存在着金融压抑的现象。

  在分析金融业的风险特征时,吴晓灵指出,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在为客户管理风险中获取收益,并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度量和管理来规避风险。但是,金融风险客观存在,它只能管理而不能消除。因此不能要求金融业不出风险,而要抓住明确风险责任这一关键问题,让风险的承担与收益相匹配,从而促进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与配置。

  吴晓灵进一步指出,加强风险管理可以体现为以下五个层次,即树立风险意识、充分揭示风险、落实风险责任、强化合同观念和完善风险控制与风险补偿机制。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存款人和投资人风险承担意识薄弱现象,吴晓灵表示,收益与风险相匹配是金融活动的基础,但社会公众对此却缺乏认识。

  此外,国家在关闭金融机构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往往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偿付责任,从而进一步淡化了个人风险意识,酿成了极大的道德风险。为此,吴晓灵强调,必须在全社会树立收益与风险共存、高收益与高风险共存的意识。同时,鉴于小额投资人缺乏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除了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投资人保护制度和投保人保护制度等制度安排对小额投资人进行保护之外,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上也可以适当提高某些金融产品的"门槛"将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这实质上是对小额投资人的保护而不是歧视。

  "关键问题是风险揭示到位、风险责任明确",从充分揭示风险的角度,吴晓灵认为,金融监管者的首要职责是防止市场欺诈行为,而非维护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监管者应该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为社会识别风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监管者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在区分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强弱的基础上,给合格的投资人(包括机构投资人和自然人)以更多的金融产品选择权,并鼓励面对不同需求和不同风险偏好的金融创新。

  "资本市场上的金融活动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行为,在市场信息真实可靠的前提下,筹资者和投资者应该自担风险。"吴晓灵认为,在落实风险责任上,参与间接金融活动(如存单、保单)的客户应承担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参与直接金融活动(如股票、债券或其他受益凭证)的客户应承担金融产品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参与信托或委托活动的客户应承担相应信托或委托产品的风险责任。结合当前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吴晓灵进一步指出,"把信托、委托产品当做间接融资工具对待是当前理财市场的最大的风险隐患。"

  吴晓灵表示,金融监管者和投资人都应该强化合同观念。从监管者角度看,应重视《合同法》在金融业的贯彻落实;在审批新产品或审核新产品报备过程中,应重点放在关注标准合同或主协议的审查、审核,权利与义务是否明确、对称,风险是否充分揭示,金融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内控制度。"只要风险充分揭示,只要将投资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投资人有风险识别能力,承诺承担风险,有再大风险的产品也应放行。"从投资人角度看,合同意识不强,不注重金融产品的合同,只相信金融产品的推介,只相信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是酿成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关于完善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吴晓灵认为,应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加以重新认识,不要仅仅看到其存在风险的一面,还应该认识其通过锁定价格和费用控制风险的功能,并通过积极、慎重地发展衍生工具市场为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谈及不久前全国人大启动了《期货交易法》的立法工作,吴晓灵呼吁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期货交易法》的立法进程,关注《期货交易法》所调控的产品范围和市场范围;并希望《期货交易法》在规范金融期货场内交易的同时,能够给场外交易以一定的活动空间,以利于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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