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N记者 韩雪萌
自年初银监会工作会以来,县级监管办事处机构面临整合的消息便不绝于耳。近日,银监会系统内下发到各银监局的一份《关于监管办事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整合的指导意见》,又将波澜掀起。
分类整合 势在必行
年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该系统新一年度工作会议上宣布,2006年要“大力推进对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并提出“监管办不是也不应是银监会的一级机构。”他明确表示,对监管办的资源整合应该“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有针对性加强、大部分整合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已经下发到各银监局的这份指导意见,正是贯穿了这一思想。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说,此次调整将按照“适度集中、分类定位、做实功能、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总体思路,合理调整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设置,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监管办事处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无疑,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首次对最基层的监管部门,县级监管办问题进行整合。
县级监管办的由来还要追溯到银监会成立之初。2003年,银监会成立时,根据当时中编办的三定方案,银监会只设总部、监管局、监管分局三个层次的机构。后来,考虑到“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县级城市设置监管办事处是非常必要的”,银监会决定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设置监管办事处,作为分局的内设部门。根据银监系统的统计,从2003年底开始,银监会共设立1753个县(市)监管办,有员工7000余人,这个数字占到了银监系统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作为银监会最基层的一线监管队伍,监管办事处始终是一支重要的监管力量。不过,经过两年的运行,在支持了县域金融的同时,问题也随之显露:很多监管办事处在实际运行中人力资源相对分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更重要的是,自成立以来,县级监管办始终面临着法律地位的困惑。由于监管办事处不作为一级独立机构,仅为分局的内设部门,没有相对独立的审批权、立项检查权和处罚权,没有发文和行文等最基本的行政权力,不能独立监管,只能充当“信息员”的角色。而大部分银监分局,由于编制有限,每个一线监管人员都要超负荷地承担大量工作。这样,无论是银监分局还是监管办事处,自下而上,期待机构调整的呼声始终很高。
三类模式 分步推进
一位银监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关于监管办事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整合的指导意见》,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设置调整将采取充分论证、分步推进、成熟先行、不操之过急的方式。”
具体而言,在坚持现有三级机构组织体系不变的前提下,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根据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辖内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体来说,少数监管办事处需要充实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多数监管办事处需要相对集中,适度整合”。工作人员这样说。据记者了解,主要有三个模式:
模式一:做强监管办事处,充实监管力量。对于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种类全,数量多,资产规模特别大的县(市),采取进一步做实监管办事处的功能,领导可适当高配,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员。
模式二:相互合并,集中管理。一是相邻监管办事处合并。按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考虑地理、交通、现有人员状况等因素,银监局或分局可在所辖范围内将数个相邻监管办事处合并,选择相应的经济区域中心所在地设置合并后的监管办事处,由其负责原有监管办事处的监管职责。二是职责上收,人员集中。所在地监管业务量少,银行业风险不突出,交通便利,距离银监局或分局机关较近的县(市),可将监管办事处的监管职责上收银监局或分局,将其人员全部或部分集中到银监局或分局机关工作。
模式三:工作联系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业务就近指导。对于所在地距离银监局或分局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县(市),现有监管办事处可按照工作联系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日常业务工作的就近指导。其人事、财务、党建等行政管理职责仍由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但其日常业务可接受相邻或距离较近的银监局或分局的指导,以有效发挥监管办事处属地监管和贴近监管的作用,确保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在机构调整中,银监会还要求各银监局要密切关注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机构调整工作,认真研究,选择适合各自特点的管理模式,完善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设置,提高组织机构工作效能。
合理划分事权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各银监局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辖内监管办事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整合的方案,于今年9月30日前将方案上报银监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那么,监管办事处整合之后,如何根据监管办事处机构调整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挥监管办事处监管力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银监局或分局和监管办事处的职责分工?
一位知情者介绍,事权划分将有三个层次:
选择机构合并或做强监管办事处的,监管办事处的人事、财务、党建等工作仍由银监局或分局统一管理,其人员应由银监局或分局统一调配,集中使用。同时可考虑适当予以授权,合理增加监管办事处的审批和处罚等监管权限,促进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选择将监管办事处人员全部集中到银监局或分局机关工作的,应由银监局或分局负责原监管办事处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同时可采用在原监管办事处所在地聘用信息员的方式,承担有关信息报送职责。
选择将监管办事处人员部分集中到银监局或分局机关工作的,应明确留守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
根据这样的调整方案,需要充实监管力量,有必要做强的少数监管办事处,将摆脱之前监管缺乏法律授权的尴尬,做实功能,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之前处于过剩状态的监管办事处,通过合并精简,降低了监管成本。
监管办事处机构整合后,人力资源的整合也在指导意见中有所体现。
根据已经披露的信息,银监会已经要求各银监局根据辖内监管办事处机构调整后的实际需要,合理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
显然,从组织到部署,这项工作已经有序进行。“对监管办事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的整合我们已经进入操作调研阶段,之后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银监会有关人员对记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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