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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管齐下 1750家基层机构大整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 15:4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1750家县(市)监管办几乎遍布每个行政县,员工7000余人数约占到银监系统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如此庞大的监管办,许是银监会成立之初始料未及的。三年前成立的银监会本
打算设立不超过1000家监管办。

  然而,银监会如今动手整合监管办的关键原因并不在此。3月底,银监会在系统内下发了《监管办事处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整合的指导意见》及通知。《指导意见》称,“近两年来,监管办事处在加强县域银行业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银行业风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监管办事处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人力资源相对分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

  通知还规定了整合监管办的时间表:各地银监局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订辖内监管办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力资源整合相关方案,并于9月30日前将方案上报银监会。

  《指导意见》确定了监管办整合的三种模式:做强;撤并;业务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

  三种整合模式

  “监管办人手不够。几乎是每一个人都身兼数职,经常在外出差,太辛苦了。”

  “在我们云南的某些山区,监管办工作人员跑遍一个县花在路上的时间就需要两三天。”

  记者在江西、云南、浙江等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采访时常常听到这样的话。

  在目前的1750个监管办中,最大规模的人数仅5人,最少的仅2人。

  “少数监管办事处需要充实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多数监管办事处需要相对集中,适度整合。”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指出,“要科学合理调整监管办事处机构的设置,适度整合人力资源,以进一步提高监管资源的配置效率。”

  《指导意见》指出,监管办整合模式大约有三种。

  其一,做强。对于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种类全、数量多、资产规模特别大的县(市),应进一步做实监管办事处的功能,领导可适当高配,并可在银监会核定的人员计划内,通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招考或选调业务骨干、录用大学毕业生等渠道适当补充部分岗位急需人员。

  其二,撤并。一种途径是,银监局或分局可将数个相邻监管办合并,选择相应的经济区域中心所在地设置合并后的监管办,由其负责原有监管办事处的监管职责;另一种途径,如果考虑到监管办监管业务量少,银行业风险不突出,交通便利,可将监管办的监管职责上收银监局或分局,将其人员全部或部分集中到银监局或分局机关工作。

  第三,工作联系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业务就近指导。对于所在地距离银监局或分局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县(市),现有监管办可按照工作联系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日常业务工作的就近指导。其人事、财务、党建等行政管理职责仍由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但其日常业务可接受相邻或距离较近的银监局或分局的指导。

  有银监局人士认为,上述三种模式的前两种,即做强和撤并,将解决现有大部分监管办的归宿。而第三种模式属于特殊方法的特殊用途。只有当一个监管办距其所属银监分局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但与相邻银监分局交通较方便的情况下才会使用。

  他表示,尽管银监会强调“属地监管”,但“贴近监管”有时候来得更实际些。

  但他并未否认,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适当分离有可能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监管办有可能成为“两不管”地带,或是出现“争着管”的现象。“关键问题是,银监局和分局要对此问题达成一定的默契。”这位银监局人士表示。

  整合最大难点在于人力

  上述银监局人士同时表示,监管办整合的最大难点不在于机制,不在于模式,关键在于人。这也许是银监会对监管办整合问题迟迟不决的原因所在。

  据记者从银监会了解,2006年要“大力推进对监管办事处的机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早在今年年初银监会工作会议上就确定了这项目标。

  多种迹象显示,1750个县(市)监管办,以及占到银监系统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的监管办工作人员,这一切并不符合银监会的最初打算。

  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初,其“三定”方案只规定银监会设总部、监管局和监管分局三个层次的机构。不过,银监会认为在部分经济发达的县市设置监管办事处是非常必要的,遂决定在部分地区成立该机构。由于当时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的工作人员多数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办事处也顺理成章地几乎都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机构人员组成。不过,此例一开,各地都希望成立监管办。监管办的数量就此节节高升。

  “从监管办的历史来看,整合监管办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解决人力资源问题,减少内耗。”上述银监局人士说。

  银监会下发的《指导意见》也在人力资源整合和职责分工方面花了诸多笔墨。银监会认为,监管办撤并后如仍有留守人员,应明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如没有留守人员,应在原监管办所在地聘用信息员,承担有关信息报送职责;如监管办人员被调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工作,应将这些人员重点充实到监管处(科),以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力量。

  对于合并的监管办事处,每个监管办事处的人员应全部集中到合并后的监管办事处,根据其专业优势和特长,结合监管办事处所设置的岗位,合理进行人员配备。

  银监会人士认为,监管办整合的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成本,但并不意味着监管办的职权将来会有所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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