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静
北京报道
4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下称“《意见》”),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
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2月份,央行已经召集信用评级机构开会,征求过(信用评级管理指导)这个事情的意见。”中诚信的一位人士称,业界对此已有准备。
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意见》公布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考核和监管办法。
信用评级机构将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违约率统计所需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等,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
“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意见》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
如果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通知被评对象,并应将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定调短期融资券信用标识
央行此次统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借款企业以及担保机构各自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并明确规定了各自的含义。
《意见》再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其中,评级机构对金融产品发行主体进行评级应主要考察的要素包括: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对金融产品的评级应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等要素。
而对于此前颇受争议的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意见》明确规定,“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其中,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能进行微调。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意见》特别指出。而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央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这些信息公开披露之后,市场和客户会自己做出选择。”央行征信管理局梁明高告诉记者,这些措施无疑会有利于信用评级市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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