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诉中行进入最后庭前证据交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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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02:1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冉学东 见习记者 宋兴华 发自北京 东北高速(600003.SH)起诉中国银行的民事诉讼案,昨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后一次庭前交换证据。中行“高山案”第一案不久将开庭。一同涉案的辰能公司,原定于今年3月20日在黑龙江省高院正式开庭,但已宣布中止审理该案。由于双方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5年1月上旬,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所辖河松街支行发生涉嫌内外勾结票据诈骗案,涉及东北高速等数家企业的数亿元款项。时任河松街支行行长的高山因涉案出逃,此案亦被称为“高山案”。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高山案”发生后,遭遇存款被盗的数家企业就开始和中国银行交涉,他们要求中国银行如数支付他们的存款,其中辰能公司3.2亿元;东北高速2.9亿元;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8亿元。 2004年1月21日,东北高速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1月17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但河松街支行随即以管辖权异议为由,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辰能公司创立于2001年8月,是目前黑龙江省内最大的风险投资机构。“高山案”案发不久,该公司董事长赵庆斌跳楼自杀。 黑龙江省熟悉此案进展的律师李滨认为,如果这个案件真正进入司法程序,控辩双方的焦点将是高山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制度,就是如果对方有理由认为当事人有代理权,其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来承担。企业如果不清楚高山没有代理权,企业就本身没有过错,企业属于善意第三人。 如果法律认定,高山和企业领导双方互相串谋进行诈骗,然后分赃,说明企业是恶意,那么企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最后的关键要看证据,首先要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在串通,是恶意的。如果在交易中的某些文件是假的,就要看企业是否有应该有的判断能力。 他还指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看刑事案件如何认定。如果刑事案件认定是双方串谋,则民事裁定中,可能有利于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