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德军:建设新农村必须振兴农村金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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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9:20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中央一号文件的公布,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在今年的“两会”上,新农村建设无疑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加快新农村建设,必须振兴农村金融,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变革和金融创新的强有力推动下,我国的金融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协调且呈加剧之势,金融二元结构
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的显著特征;大多数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自给能力明显不足。这样的状况决定了“三农”对金融具有更强的依赖性。而农村金融边缘化导致的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乏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必须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和部署,重构农村金融体系,尽快改变农村金融边缘化的现状,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组织保证和金融制度保证。 首先,政府应该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出发,从国家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尽快制定科学的、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规划,着力打造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金融机构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农村资本市场培育等问题,也应纳入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认真研究,统筹安排。 其次,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进行调整,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村的金融供给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往的实践充分说明,解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不能把城市的金融发展模式简单移植到农村,不能主要依靠“嫌贫爱富”的商业银行,而是必须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应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三农”和中小企业领域,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最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实际上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速度优势。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切实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牢牢占有一席之地。应大力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就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快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进程。 (作者系中国银河证券公司高级经济学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