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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杨子强: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9: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期做客嘉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杨子强

  杨子强现任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山东省金融学会会长。近年来主要在货币政策、金融改革、金融生态建设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金融时报》等省部级以上报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2005年杨子强主持研究做大做强山东省金融产业的重点课题,提出做大做强山东省金融产业的思路,并被写入山东省金融业“十一五”规划纲要。近年来他还主编了《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国际金融法实务》等著作。

  杨子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就金融体制改革、存款保险、金融稳定、特别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议案和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对农村缺乏周密和强制的金融制度安排,使得那里呈现出资金外流、服务退化和经济“贫血”的不和谐状态。恰逢今年全国人大召开之际,记者特邀来自我国金融界,近期极力主张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做客《首席观点》。杨子强一直特别关注我国县域金融问题,在近年来的人大会议上就此提出过多份相关议案。在此次采访中,他特别强调,要用法律之手、借市场之力,先行补血,切实为新农村建设构建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农村经济金融供给总量不足下的结构性失衡

  记者:有数据显示,近几年山东省农村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一批批中小及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有20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县行列。山东省金融系统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上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为什么金融系统的努力,并没能彻底改变山东省农村金融逐步弱化的趋势?

  杨子强:其中的根源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金融及服务供给的总量不足;二是存在中小及民营企业贷款难的结构性失衡。

  总量方面,资金在持续地外流,服务在蜕变中短缺。据统计,2004年底,山东约有1500亿元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基层银行上存资金等渠道流到城市里去,占农村存款总量的28.3%,其存贷比也由2000年的40.3%下降到2004年的30.6%,五年间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同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营业网点基本上只存不贷,几乎蜕变成了“储蓄所”;广大农村地区所急需的涉农保险、担保、评级等中介机构也几乎空白,金融服务严重短缺。结构方面,鉴于农村信用社多年来的坚定支农,农民贷款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中小及民营企业却普遍面临资金困境。特别自宏观调控以来,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从一致收缩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退出,转而“挤占”了原本属于中小及民营企业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贷款领地。因此,当前农村中资金最吃紧的,当数这些富有活力但又融资无门的中小及民营企业。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因受金融供给约束发生了严重的不匹配现象。

  ◎农村金融市场化进程的基石是强制性制度安排

  记者:长期以来,我国各地普遍推行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以牺牲农业来补贴工业,牺牲农村补贴城市,造成区域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使广大农村地区积重难返。根据您对县域金融问题的长期调研,请您谈谈当前农村可供金融运作的市场机会有多大?我国农村金融困境的根源在哪里?

  杨子强:首先,正在复苏中的农村经济已具备了较强的金融承载能力。

  应该说我国农村中的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善于勤俭节约、诚信精算,他们是最原始意义上的市场利益主体,是最富有活力的经济增长力量。经验表明,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关键得益于星罗棋布的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众多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总体社会福利的提高。况且,近几年来,农村经济经过自我恢复和发展,一批批中小及民营企业茁壮成长,培育出了一块潜力巨大的信贷市场。因此,农村经济并非不可染指,也非到处充斥着风险,更非缺乏可供金融运作的市场机会,而是我们的金融制度没有赋予其足够的资金和与资金紧紧相随的公平发展机会。

  其次,农村的金融困境源自于金融制度安排的非强制性。

  多年来,政府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积极着手治理农村金融的严重短缺困境问题,但单纯的市场化金融制度安排和指导性的政策倾斜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到目前为止,在偌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上,仅有农村信用社还在勉强地坚守着农村金融这块阵地。因此,在农村经济这个特殊区域,市场法则有时是失灵的或者是部分失灵的。

  同样是贷款难问题,国家一纸关于农村信用社必须坚定支农的强制性金融政策,便初步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2002~2005年9月,山东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5.33%、6.7%、11.3%和16.1%;同时,信用社也在大规模的支农中享受着小额农贷稳定的贷款收益。现在新的问题是,中小及民营企业不论在资金数量、金融服务质量和金融风险方面,与小额农户贷款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单一的强制性金融政策并不能保证得到有效贯彻实施。这就迫切需要利用法律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小及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这也是我们建议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的客观理由。

  记者: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和“三农”问题的困境,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经济现象。根据文献记载,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它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国外有相关的法规可以借鉴吗?

  杨子强:美国《社区再投资法》对我们解决农村金融短缺问题应是个很好的借鉴。20世纪60年代,相对发达的美国的中西部和南部落后地区曾普遍存在资金外流、金融短缺和“信贷歧视”问题。他们在增加政府投资、实施财政补贴的同时,还于1977年颁布了具有强制性的《社区再投资法》。这部法律,要求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向其所在地区、特别是低收入者提供贷款。各金融监管部门对《社区再投资法》加以细化和分解,制订了相应操作性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在落后地区的贷款、投资、服务社区发展业绩进行评估、检查和考核,对执行不力者公布于众,或限制加入存款保险和机构迁移等处罚措施等。自《社区再投资法》颁布实施以来,金融机构纷纷将实施《社区再投资法》看做回报社会的慈善“义举”和提高自身声誉的广告宣传,使美国中西部、南部地区金融供需状况得到快速而持久的改善,成为发展最快的区域。

  可以看出,美国借助《社区再投资法》这个强制性的法律工具,较好地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歧视”问题。为此,我认为当前我们必须用法律之手,借市场之力,矫正我国农村金融的短缺问题。

  我国农村经济要想跳出“贫困陷阱”,需要对经济进行强刺激,需要《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这个推动力。但需要强调的是,《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的强制性,并非是反市场和反规律的硬性操作,而是用法律之手、借市场之力,先是以法律强制力“撮合”农村金融与经济建立联系,逐步营造农村的经济规模和福利水平,然后再以法律强制力“保持”金融注入的惯性,最终达到所有金融机构能自由进退农村、获得稳定收益的动态匹配状态。这应该是农村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

  ◎《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记者:有了强制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并不能保证万事大吉。它需要多元化、富有活力的微观金融市场主体来贯彻、落实、竞争和合作,需要监管部门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管,更需要政策支持来贴补履行法律义务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和利益损失。那么,《促进法》在设计、细化和贯彻实施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杨子强:遵循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的框架设计

  在《促进法》中,应充分体现强制性、公平性和自愿性原则,公平地界定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业务范围和服务职责;把支持当地中小及民营企业、助学和消费贷款等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尽的法律义务。规定只要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所吸收资金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当地,且对中小及民营企业、小额农户贷款也应达到一定比例和份额要求。对执行、执法不力者,可自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勒令限期退出,将原占有的金融资源转让给执法优良的机构。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权和考核权,定期公布被监管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和结果。要给予已办理的农村金融业务享有一定的税收、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多元化的竞争性金融机构体系

  应按照多元化和竞争性标准优先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重新整合现有金融机构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地促进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上的合作;规范发展已有的互助担保、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另一方面,积极放开市场,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成立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组织;建立健全由政府协调组织,财政、农户共同出资的担保基金,扩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规模;建立各种形式的涉农保险和互助保险组织等。

  (三)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详细的《促进法》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业务的比例、份额和标准。要加强监督检查,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监督考核指标应尽量从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数量等的静态数据考核,转变为注重成效性分析。要及时清理执法记录不良的金融机构;取消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失职和渎职责任。

  (四)适当实施财政补贴和政策倾斜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户生产经营小型分散,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这一切,都决定了农村金融活动要比传统的商业金融风险更大、成本更高、收益更低。从这个角度看,只有确保了在农村金融活动中各微观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保护他们开展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实质上就等于保护了农村经济和“三农”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对农村金融业务给予补贴或政策支持。目前,除继续落实利率浮动、再贷款资金支持等政策外,还应考虑减免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营业税或部分减免所得税;对特殊领域的贷款、保险等,可再考虑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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