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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胡平西: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9:10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冯娟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胡平西赴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前夕,记者对胡平西代表进行了专访。据了解,胡平西代表此次将准备提交三份议案,分别为关于修订《票据法》有关条款、促进票据市场发展的议案;关于修订《刑法》、出台《银行卡条例》、加强银行客户安全保护的议案;关于加快立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议案。
其中,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关于加快立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议案尤其引人关注。

  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胡平西代表认为,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综合经营形式,未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但是,作为一种经营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状态下不断产生并发展,至今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演化而来的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经特批或海外注册所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等。

  与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发展形成对应的是,我国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相对滞后,在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对金融控股公司有一定约束,但又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监管问题。在这种监管没有完全到位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除具备通常金融控股公司所具有的风险外,还产生了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所密切相关的新问题与风险。

  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不健全的现状,胡平西代表认为,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律,同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首先应明确监管模式选择,可以考虑借鉴美国“伞形监管”机制和功能监管方式,在现行监管体制框架下,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专门监管主体与监管方法。尤其应针对以下重点监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退出的标准、要求和程序。

  二是对关联交易的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存在,不仅是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还是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重点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种类、交易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

  三是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重点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向单一集团成员的集中,和金融控股公司外部交易风险的过度集中。

  四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建议以“适当适宜原则”为基础,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并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相互兼职加以适当的限制。同时对在非金融类子公司任职、但又对整个集团或金融类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高管人员予以关注。

  五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部门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状况的监控。要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制造虚假信息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进行处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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