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究竟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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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0:32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FN记者 许志平 央行研究局《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指出: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较好,在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数量等方面,我们大大高于国际水平;而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相对较差
近几年,随着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社会各界对我国农村金融现状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社会舆论对几十年来金融系统为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另一方面,出于继续加大对“三农”资金支持力度的意愿和考虑,也有一些舆论在农村金融系统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等问题上,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和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究竟如何?服务水平到底怎样?针对社会各界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现状的关注和各种意见,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组织力量,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出台了《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对我国农村金融的服务水平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央行研究局《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认为,通过对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农业贷款情况、小额信贷情况、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有着较好的基础,在提供金融服务和贷款数量等方面,我们大大高于国际水平,比较差的方面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方面。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较高 国际上,“覆盖面”是评价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所谓覆盖面是指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状况,包括存款、汇兑、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状况。 首先,从贷款的可获得性来分析。我国大概有8亿农民,农户数为2.2亿户。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5年3季度末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余额的农户数为713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2.31%,农户贷款余额为5676亿元,占农村信用社贷款总余额的37.23%;发放过贷款证的农户数为821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5.39%。 央行研究局据此分析,全国2.2亿农户中,真正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大约是1.2亿户,约有60%的农户贷款得到满足。这仅仅是在农村信用社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数,如果加上曾经与农村信用社有过贷款关系的农户、农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农户,这个数字可能会更大,比率也会更高。 那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情况如何呢?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对包括微型融资机构(MFI)、信用合作社、农村银行、国家农业或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贷款服务情况的统计,截至2003年9月,中国这些机构的贷款账户占所有农户的31%,远高于印度的16%,更大大高于拉美和加勒比地区、中东和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4%。 因此,央行研究局认为,从贷款的可获得性来分析,我国贷款覆盖面比率是比较高的,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基础,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一无是处,因而对农民贷款难和在农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要深入分析,既要分析农村金融方面的原因,更要分析农户及其农村企业的原因。 其次,从存款、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方面来分析。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以及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典当商行等大大小小几万家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密布成网,其所提供的存款和汇兑结算等金融服务,基本上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行政村。 而据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农村地区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的比率大约在30%至40%之间,最高的是印度,也只是75%左右。这也使我国在提供储蓄、汇兑等金融服务方面远远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 农业金融投入并不少效率却不高 金融机构提供农业贷款的情况是衡量农村金融服务的又一重要指标。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提供的资料,到2004年底,我国农业贷款余额为21055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11.8%。 为了更好地衡量和比较我国农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央行研究人员选取了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巴西6个发展中国家和德国、英国两个发达国家作为比照样本国,就农业贷款情况进行了比较。 一是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2000年至2004年平均为13.6%。印度为10.1%,印尼为6.3%,菲律宾为5%,马来西亚、泰国、德国均为2.5%,英国为0.7%,我国农业贷款占总贷款的比重名列第一,说明我国对农业的金融投入是比较高的。 二是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我国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2000年至2004年平均为108%。马来西亚为33.8%,英国为33.3%,泰国为20%,印度为13.9%,菲律宾为13.5%,印尼为8.2%。我国的金融投入是马来西亚、英国的3倍,泰国的5倍,印度的7.8倍。从趋势上分析,其他国家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在逐步走低,而我国却逐步走高,1994年只有52.55%,1999年就到了104.75%,最高的2003年达到了113.72%,也就是说仅农业贷款一项,投入的数额已高于农业产值的数量。对此,研究人员认为,只增加贷款,而不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只能使商业化程度日益加强的金融机构大大降低的放贷意愿,不敢或者不愿意放贷。 三是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我国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2000年至2004年平均为16.6%。印度为3.3%,马来西亚为3%,泰国为2.2%,菲律宾为1.8%,印尼为1.3%,英国为0.8%。这同样说明,我国农业贷款占GDP的比重仍然高居榜首。 研究人员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我国的金融投入并不少,但效率却不高。对此,有关人士指出,农业生产效率不高直接导致了近年来农业贷款的下降,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提高农业经济生产效率上下功夫,进而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效率。 小额信贷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小额信贷主要是指提供给小企业、农户和个体经营者的金额较小的贷款服务。在我国,提供小额信贷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据了解,农业银行1986年开始发放小额扶贫贷款,截至2004年6月末,全行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余额381亿元,涉及1175万农户,贷款不良率为70%。2000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运用支农再贷款,积极推动农信社在加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9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675亿元。 央行研究局的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与国际比较,我国的小额信贷主要是由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并发放的,缺少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机构组织,特别是商业性的、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组织。而社会上流行的我国没有小额信贷是完全错误的,是把小额信贷与小额信贷组织混为一谈了。 小额信贷在我国虽然只有十年多的历史,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但是由于小额信贷本身的特征和优势,小额信贷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基础。据了解,按照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精神,央行等正在建议有关方面推动商业性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即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设立的,以自负盈亏、财务上可持续为原则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其股东人数不超过5人,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搞变相集资。资金运用主要限定在对农民、个体经营者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规定,立足于农村,服务于“三农”。据悉,这个建议受到社会极大关注,反响热烈。 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不尽理想 研究局人士认为,从可持续性指标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理念、方式、方法和效果则不尽理想,基本上还停留在国际先进国家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一是低利率政策不能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减弱了商业化原则下的金融机构投放贷款的积极性。二是以项目为主,而没有以机构为基础,项目进行的时候情况很正常,项目结束后情况又回到了原来的样子,没有可持续性。 与国际经验比较,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性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经营规模非常小、农户的数量极其庞大、农户之间的结构性差别和地区差别大、土地集体所有制、城乡差距突出和行政干预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分析人士指出,从我国农村金融运行的现实来看,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加农业贷款、培育和发展农业小额信贷又都与可持续性之间存在矛盾,强调提高覆盖面、增加贷款意味着公平,但却可能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如果金融机构在财务和经营上不可持续,那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增加贷款将是一句空话。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金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农村政策性金融不仅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还包括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或减免税等措施来吸引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一般来讲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政府批准的由财政补贴的业务;二是商业性金融不宜介入或者不愿意介入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开发性项目的贷款,如扶贫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研究人员指出,现阶段,我国对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并不少,但目前我国政策性金融定位不清,运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影响了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发挥。作为主要支持农业经济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作用仅局限于粮棉油收购;国家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金融业务并存,职责不清,政策性资金运营绩效较差;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很多用于弥补亏损和促进其机制转换,支农再贷款很难收回。更重要的是,目前政策性金融以对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进行直接补贴为主,对商业金融机构的担保、抵押、保险、减免税等措施缺乏,吸引金融资金及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对此,研究局分析人士建议,下一步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在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