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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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10: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主持人:本报记者 章永哲 特邀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松奇 央行刚刚召开的2006年工作会议指出:2005年,金融关键领域改革实现突破,其中重要一方面即金融创新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市场在创新和开放中不断发
在过去的一年,央行推动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和次级债,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试点;顺利推出企业短期融资券。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建立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制度;开发避险类交易工具,成功推出债券远期交易;批准泛亚基金和亚债中国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交易品种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加强了金融市场的运作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了市场风险。在新的一年中,如何继续发挥金融创新在金融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教授。 主持人:金融创新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有何现实意义? 王松奇:中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一直滞后于总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这种滞后不仅表现在体制上,而且也表现在创新机制上。 就像中国实体经济部门28年来一直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速度低效益、每年生产大量新产品却极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结构性缺陷一样,中国的金融体系20多年也一直存在着周期性地实行扩张和收缩、依靠货币供给的堆积来推动外延经济增长、资产盈利率极低、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创新严重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令许多国外的经济学家几乎众口一词地将中国金融体系贴上了“低效、低能、脆弱、高风险”的评价标签。从这种现实情况出发,我认为金融创新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最大现实意义,就是要努力解决这个市场的低效、低能、脆弱和高风险问题。 主持人:建立金融创新机制应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王松奇:所谓创新就是对过去的传统做法进行改良、改造、破旧立新甚至是横空出世性地创造出一个与传统基本隔断联系的全新的东西。狭义的金融创新主要是指产品和服务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还包括机构创新、市场体系创新、监管创新和制度创新等庞杂内容。在中国,鼓励狭义金融创新是重点,但从广义金融创新角度去思考中国金融体系的演进逻辑,才能最终解决金融市场低效、低能、脆弱和高风险的老大难问题。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激励不足及人才素质偏低,因而普遍存在创新积极性冲动不够及创新能力低下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建立创新机制问题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从监管层面选择合适的时机恰当处理放松管制和控制风险的关系,二是从商业性金融机制的层面解决设计鼓励创新行为的长效机制和人才问题。 另外,如果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干部依然实行行政级别制和组织任命制以及畸形的业绩考核办法,那么,千方百计进行金融创新,使自己成为知识型、创新型人才就不会成为每个商业性金融机构职员的自觉行为。 主持人:商业银行该如何进行金融创新? 王松奇:中国全社会的货币80%以上都是由银行系统来进行汇集和分配的,这种统计结果已再好不过地指明了中国金融创新的重点领域在哪里。 从近些年的情况看,中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状况和共性问题是:(1)存差过大。(2)基层分支机构授信业务权限上收过度。(3)金融服务效率过低,贷款审批期限过长。(4)抢现有优质客户,眼睛盯住大企业而忽略中小企业,不懂得如何甄别扶持高成长型顾客。(5)过度强调控制风险、规避风险,而没有树立“迎接风险挑战,从掌握风险中增大利润空间”的新观念。(6)在许多商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中,一旦“武大郎开店”现象普遍,有知识、有学历、有创新思维和能力的人才就会受到压制。(7)各商业银行在顾客信息收集、需求意愿调查方面投入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即使各银行总部有强烈的创新意愿,却常常不能及时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思路设计和部门与部门、总行与分行间的业务流程协调。 针对上述七个问题,我认为各商业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工作的第一步就是对自身的创新机制缺陷进行总结和分析,同国外一流银行及国内先进银行的做法进行对照,找出差距后进行机制性改革的方案设计。至于从哪些方面着手创新以及创新的近期内容选择,那都属于细枝末节,只要以顾客需求的满足和顾客价值提升为着眼点,银行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就一定会落到实处。 主持人:金融监管应如何应对金融创新? 王松奇:金融监管的根本任务不仅仅是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还应当促进金融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想明白了这一点,我们的金融监管就不会走偏。 金融既是一个高成长、高赢利性行业,也是一个以风险管理、风险价值操作为基本业务内容的行业。从理论上说,每个个别的金融机构都是一个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风险自担的营利性企业,因此,每个个别金融机构都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自控机制,研究如何利用和掌控金融风险去获取尽可能大的成长和获利空间,因而也成为一门重要的的金融管理艺术。从这一点说,监管部门要做的只是尽可能地掌握监管对象的各项真实信息,并为监管对象创造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实际上,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行为一旦普遍化之后,应当关注的主要是那些新型金融工具、新型金融服务出现后对金融机构原来各业务类别风险权重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特别是对整体金融安全所带来的威胁,而这种风险评估肯定要求监管部门对原来的评估技术进行改进,也要求金融监管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以应对金融创新普遍化提出的新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