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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改革:给内资留一点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 18:15 21世纪经济报道

  文/黄金老

  近来,关于“银行贱卖论”的争论很多。一边是批评人士对于建行等国有银行股权定价是否合理的质疑;一边是相关方面的有力解释。这场争论最终结果如何现在还不得而知,不过笔者倒是愿意换一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银行是否贱卖实际上是由中国银行业改革所引申出来的问题。那么这场花费巨大、极其复杂、争议颇多而且刚刚拉开序幕的马拉松式的改革,此刻应该如何评价呢?

  我的观点十分明确:涉及近20万亿元资产的国有大银行改革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影响和功绩足可以在中国金融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金融监管当局开放的态度以及国有大银行管理者的进取精神都对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引进战略投资者则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根据加入WTO的协议,中国银行业将逐步开放市场。但实际上,市场开放的程度超过了当初的承诺,称之为“主动推进银行对外开放”,例如将单一外资股权比例提高到20%和合计外资股权比例提高到25%。与此相对的是,单一内资股权比例至今不能超过10%,只有外资的一半。

  从之后的情形来看,这一主动开放的策略是正确的,仅2004年就为中国银行业吸引到了134亿美元的外资,约占中国当年吸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FDI)的四分之一。在吸引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取得巨大成功的背景下,下一步如何走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近来外界盛传中国准备提高外资持有中国商业银行股权比例,即超越25%。另外,还可能将某个经营不善的股份制银行作为一个外资大比例持股的特例来实施。

  对此,我的看法同样十分明确:过犹不及,应该适可而止。维持这一股权比例限制既可以吸引外资入股,从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改善银行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技能,又可以留出股权让内资参与。

  投资还是投机?

  虽然汇丰银行前任董事长艾尔登(David Eldon)先生曾说“持股超过50%,才能真正对银行管理负责……少于20%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30%反而是个尴尬的数字”。但汇丰参股交行(持股19.9%)之后全身心的投入表明艾尔登先生的话恐怕只是一个谈判策略。实际上背后的道理也很简单,20%已经是一个十分可观的参股比例了,而数亿至数十亿美元对任何一家外资银行来说都是一笔巨额投资,不存在所谓股权比例不足以控股,外方股东会消极参与公司治理和输出管理技术的问题。

  至于有人认为,若不允许外资提高持股比例,三年或五年的持股锁定期结束之后,外资可能选择撤资,届时中资银行将失去进一步改革的外在动力和资源。这个问题远比第一个复杂和重要,而且已有过往的经验和教训为证。2004年2月10日,英国石油公司(BP)突然出售了其持有的中石化全部股份,套现了57亿港元,净赚约28亿港元,收益率约为100%。此前,英国石油突然抛售中石油的全部股份,套现130亿港元,净赚95亿港元,收益率高达211%。另外,3月18日,荷兰皇家壳牌集团也突然抛售其所持有的中石化全部股份,套现58亿港元,净赚约27亿港元,收益率约为87%。战略投资者由此蜕变为战略投机者。

  在外资参股之际,中资大银行已将不良资产剥离。按照银行的贷款期限,三到五年内这些大银行将维持一个好的业绩表现,而外方股东完全有可能在三年或五年锁定期结束之后择机抛售股权,届时将重演战略投资者蜕变为战略投机者的一幕,这对中国银行业改革恐怕绝非幸事,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然而,对此也不必过于忧心。国有银行的大部分股权依然握在国家手中,在技术上,大股东可以通过股权的市场化收放来平抑股价,使外方的减持只能获得一个合理的投资利润,而非投机暴利。比如,若在英国石油和壳牌抛售股票当日,大股东也趁机抛售,股价必然大跌,战略投机者的利润就会被压缩,或不敢撤出。

  内外应平等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银行在各国都是特许行业,中国现阶段更是如此,因为存在较高的特许权价值,或者说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利润。2004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共实现利润总额2610亿元,银行业实现利润997.5亿元,占比38.22%,超过邮电通信业(548.8亿元,占比21.03%)成为第一利润大户。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国家开发银行就位居第8。股市上的银行板块也好于普通上市公司。2004年,五家上市银行的股本净回报率(ROE)为13.67%,远高于全部沪深上市公司的9.06%。一个赢利如此丰厚的行业,其股权投资收益应该更多的由中国自己的资本来分享。

  与此同时,中国目前的资金严重过剩,投资者买股票是赔钱、买基金是赔钱,买债券、存银行不赚不赔,唯一是投资买房获得帐面盈利,造成房地产市场泡沫。投资者(储蓄者)存入银行的钱银行也无法使用,到2005年9月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差达到9万亿元,即便扣除10%的法定及支付准备金,可用资金仍达8.1万亿元。对此,政策应为内资留有余地。国有银行国家要控股,至少要占50%以上的股权,而外资已经占了25%,剩下25%给民营资本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现实却出现了另外的状况。由于中国主要银行都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每一个县以上的行政区域都会同时存在四家以上的银行分支行,进行过度竞争。而在西方国家,几乎不存在一家银行在全国所有的行政区域都设置分支的情形。以美国为例,尽管跨州设置机构的禁令早在1994年就取消,但到2000年时,美州银行也仅在22个州设有分支机构,而这已是跨州最多的了。因此,中国的银行数量并不是少了,而是很多。

  为此,监管当局制定了不发、慎发银行执照的策略。这是正确的,但应该鼓励参股。不过在参股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中外资本差别对待的现象。当外资参股中资大银行时,监管部门的第一步是财务重组,即将资产负债表健康化,不让外资背包袱;当民营资本参股城市商业银行时,监管部门又总想让新股东帮助消化已有的不良资产包袱。这一思路要么造成真正想办银行的内资不敢参股已有的银行,要么促成严重的逆选择,给诸如德隆这样的投机资本以可乘之机。而投机资本把参股银行当成提款机,又恰成为监管部门不允内资大比例参股银行的佐证,由此陷入了一种非良性循环。

  有人认为内资带有以股权换信贷的目的,的确存在一定这样的情况。但是不是所有的民营资本都是如此呢?至少那些现在不需要银行贷款或者银行竭力对其营销贷款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不是出于以股权换信贷目的。

  还有人认为,内资只是“资金”而非“资本”,因为其不具备丰富的银行管理经验,因而无法对银行治理和管理水平的改进有所帮助。事实上,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中国的民营资本有着办好银行的优秀传统,解放前的南三行、北四行,现在的民生银行都是很好的例证。

  除此以外,从全球来看,一场席卷银行业的管理革新运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由微而著,渐次展开。银行家们认识到,银行是在金融服务业中经营,而非在银行业中经营;银行功能不仅仅是金融资源的配置中介,而是处理信息和实施交易的工厂。过去,总认为银行是管理货币的特殊企业,工商企业的管理经验不适用于银行。现在认为工商企业的管理经验基本上都适用于银行。银行家们发现自己的管理思想已落后于工商企业,从此银行业开始悉心借鉴工商企业的管理经验。

  即使确实无法找到善于管理银行的本土企业家,那么也可以让现有的外资战略投资者增加董事和管理人数来达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民营资本只出资而少参与管理。再者,既然外资对于银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若限制其对一家银行的参股比例,正可引导它们再参股其它银行,这样其良好的管理能力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作用。所以,不提高外资参股比例,提高银行管理水平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甚至做得更好。

  至于给经营不善的国内某股份制银行给予参股特例,这首先在执法上是不严肃的,而且此例一开,也不易掌控全局。不仅外资会要求提高现有参股比例,地方政府也会积极公关为本地的银行引进大比例外资。更重要的是这类银行在出售前不良资产已经剥离,所以出售的仍是一个帐面上的好银行。

  总之,笔者主张不再提高国内银行外资股权比例,主要不是担心金融安全,而是为内资尽量留点好的投资对象。25%的银行外资股权已经足够,对外资进一步开放或者叫“送大礼”的着重点应是中国的欠发达区域,并且不要笼统的讲西部或者东北,而应具体到城市。否则,一说西部,外资银行就集中到了成都,而一提东北,又集中到大连和沈阳。2004年和2005年监管当局已实行了这样的政策,虽然有些笼统和偏晚,而且幅度还似不够,但仍然是很好的值得嘉许的进步。

  监管当局作为管理者需要对此有统筹考虑,不要急于释放手中的优惠政策。比如,一再降低外资银行的营运资金就值得商榷,只分两次就从6亿元降到2亿元,这导致未来降低的政策空间将十分有限。虽然中资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较低,但所承担的难以减少的人员成本和普遍服务成本,事实上已可冲减与外资银行的营运成本比较优势。

  也许还会有人提出:分散的个人资金无法投资于银行。实际上,得益于监管部门的努力,渤海银行的例子已经为此找到了解决方法。渤海银行在引进渣打银行参股19.99%时,小额投资者可通过投资由渤海银行发起的信托基金,而入股渤海银行。这样的安排,既发挥了外资的管理优势,又让内资分享了银行增长的收益。同样,由于当前国内A股的容量有限,无法容纳大型银行上市,因此国有大银行只能赴境外(香港等地)上市,此时若在国内发起专门投资于大型银行的投资基金,类似于合格本地机构投资者(QDII),由这样的投资基金对在境外上市大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股票进行投资,照样能够协调海外容量优势和内资投资需求之间的矛盾。由此可见,很多事情,若是想把它做成,总会找到有效的办法。

  不要亮出所有底牌

  根据现行监管法规,外资可以持有中资银行0~100%的股权,只是突破了25%,就变成了中外合资银行,而现阶段合资银行的经营范围还受到一定限制。一年之后,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法律上将获得了完全的国民待遇。届时一家银行提高外方股权比例就不用担心因变成合资银行而受到业务发展限制了。所以,现在我们的政策不应是扩大外资股权比例,而应是思考在合资银行获得国民待遇之前,如何制定一部法规在符合WTO协议的前提下将外资股权限制在25%以内。

  同时,诸如“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明显暂时为国有银行境外上市制定的政策条款必须要改掉。

  对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最近监管当局提出了五条非常必要的标准。不过还应加上一条潜规则——在华所设分支机构数不超过2家,而且最好是非强国的银行。限定分支机构数量,是为了将不与参股银行发生业务重叠落到实处。欢迎非强国的银行,是为了保证完全按市场规则行事和中国监管当局的自主性。由于诸如汇丰、花旗等已经在中国开设了十多家分支行的国际银行,它们本身在业务上和所投资的银行就存在竞争。因此,交通银行引入汇丰就颇为不妥。建设银行引入美州银行就合适一些,而中国银行引入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瑞士银行则是最佳选择。

  中国吸引外资银行最好选择那些来自荷兰和瑞士等小国,却有着健全的治理机制和领先的管理水平的世界级商业银行。若此类银行前来投资,可以考虑给予优惠。这看似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但中海油收购优尼科(Uncol)失败的事例也许能够帮助那些资本无国界者理解这一点。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以银行业全面开放为代价换取证券业少开放。然而,最近4年来中国大小企业多去香港上市,外资证券公司趁此赚得厚利,国内证券业并没有因为少开放而获得保护。2002~2005年,中国在国内A股上市的有249家,IPO筹资1381.56亿元,全由内资券商承销,按1.5%-3%的承销费率折中计算,估计获得的承销利润为31亿元人民币,而仅2003-2005年10月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IPO筹资合计380.05亿美元,全由外资、合资投行承销,按2.5%-4%的承销费率折中计算,估计获得的承销利润为12.35亿美元(102亿人民币)。外资证券公司两年多获得的中国公司承销利润是内资证券公司四年累计获得承销利润的2.30倍。可见,中国证券业是不开而开,银行业是开了更开。在金融业的开放问题上,中国已经做了很多了,没有必要表示任何歉意。

  然而,即便如此,某位在中国十分活跃的张姓投行分析师仍在《财经》杂志2005年第8期上撰文声称“1982年……随后,几百家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20多年来,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开销以及高层所花的时间成本,不知等到何年才有回报。表面上看起来,受伤的是外国银行,实际上受伤的是

中国经济”。我不认为他是代表着某种利益说这些话的,只能认为他的知识面有限却又不自知。

  实际上,中国的银行进入海外市场也都是先设代表处,然后苦苦等待数年之久。而且,中国允许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但在很多国家,如加拿大、俄罗斯和赞比亚等,规定外资银行只能以子公司形式进入。若以子公司进入,就需要设立一套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配备,运作成本就会高很多。这样说,并不是说中国不需要改善投资环境,而是说中国的投资环境需要针对全部资本(外资和内资)来改善,而不是仅仅针对外资。

  20多年来,中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优惠、行政管理优惠和金融服务优惠,为中国引进了大量有价值的外资,但这种超国民待遇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变身为外资以搭政策优惠便车的现象,使得毫无经济基础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外商直接投资(FDI)来源地。在中国自然资源日拙、劳动力资源后劲不足的形势下,理性的中国决策部门正在重新厘定中国的出口导向政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正成为新世纪促成中国崛起的国策之一。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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