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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7-28金融大案:银行责任认定成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9:04 金时网·金融时报

  山西7·28金融大案:银行责任认定成关键

  记者 马晨明

  2004年7月28日,山西省发生特大金融犯罪案,涉案资金近20亿元。目前,刑事案件正处于刑事诉讼阶段,尚未终结。

  2004年8月以来,10多家存款单位陆续起诉涉案的数家银行,要求银行支付其巨额存款。此后,部分银行与这些存款单位达成庭外和解,支付了存款。涉及数亿元资金流失的农行太原分行则从北京聘请了律师,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2005年初,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农业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原告的存款。农行太原分行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5年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农行太原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部分已经被执行。

  2005年12月2日,农行太原分行的辩护律师北京资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玺德、任新华、冯缦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详细介绍了案件审理情况,和农行太原分行对判决结果的分歧所在,同时表示:“希望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手段,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农行太原分行认为,对于巨额资金流失的情况,由于我行部分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我行对此应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部分存款单位存在通过金融机构实施非法借贷的行为,我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承担部分责任。对此,两位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释。

  争议焦点一:是“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还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在农行太原分行巨额存单纠纷案中,存款单位(原告)以一般存单纠纷案件提起诉讼,但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本系列案中多数存款人存在将巨额款项通过金融机构,交于用资人使用,以收取高额利差(俗称好处费)的行为(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山西

证券公司采用与用资人签订《财务咨询协议》的形式,以收取咨询费的名义收取高额利差)。因此,农行太原分行认为,巨额存单纠纷案应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据三位律师介绍,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法释[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此类案件的处理办法:“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就不同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责任认定。

  三位律师认为,本系列存单纠纷案的定性显然是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提条件。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他们提出了自己的案件定性主张,但遗憾的是法院未能支持,将案件定性为一般存单纠纷,判令农行太原分行承担全部责任。

  任玺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客观地说,我们不能说法院判的不对。巨额存单纠纷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存款人存款的目的是正常的存款行为,还是将巨额款项存入金融机构后,直接或间接指定用资人或交于用资人使用,以获取高额利差。在此类案件中,存款人指定用资人的行为和收取高额利差的行为都极其隐秘,很难取证。法院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证据不足,才做出了那样的判决。这就涉及到了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即中止审理的诉讼程序问题。

  争议焦点二:是否应该“中止审理”?

  巨额存单纠纷案起因于山西省7·28特大金融犯罪案,涉案单位广,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出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用资人与用资人之间以及二者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都存在着极其复杂的牵连关系。尤其是资金往来关系、资金往来手段、用资人支付高额利差的数额、方式方法等均伴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秘而不宣,不通过刑事侦查手段、不经过刑事诉讼过程,一般都无法查明。如果在不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往往会使当事人承担不应承担的巨额民事责任。因此,农行太原分行提出,法院应该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的程序,待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查清案件的事实后再定性判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据三位律师介绍,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判例,法庭对于非法借贷及收取高额利差等事实的认定均是建立在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基础之上,只有当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如存款的真实性,转款的手段及过程,伪造印鉴的责任者,收取高额利差的数额和方法等)查明的情况下,方可明确案件的定性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加以认定。

  最高法院存单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案相关刑事案件正处于刑事诉讼阶段,大量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对本系列案件进行中止审理是必要的,也是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公正判决的客观要求。

  “遗憾的是,直到案件审理终结,由于证据原因和其他一些因素干扰,农行太原分行关于案件定性和中止审理的主张均未得到支持,只能很被动地接受这种局面。”任玺德律师说。

  当然,也有一些突破。据任新华律师、冯缦云律师介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行太原分行支付太原某企业300余万存款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已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这主要是因为我们掌握了该企业与用资人之间存在违反借贷收取高额利差的直接证据。三位律师最后表示,农行太原分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于近期就巨额存单纠纷案准备依法申诉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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