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刘敏报道 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今天正式公布。
早在今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一份《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该协议以5年为合作期限,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台资企业提供开发性贷款额度共300亿元人民币。
为实施《合作协议》,双方随后共同研究制定了《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并于今天公布。
《暂行办法》规定,凡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贷款。贷款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等领域,同时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节能开发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项目等。
《暂行办法》规定其贷款按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近年来,两岸经济合作迅速发展,交流领域不断扩大。在两岸贸易方面,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在台商投资方面,大陆成为台湾地区对外投资最多的地方。而如此众多的台资企业在大陆投资兴业,必然需要金融支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大陆方面就专门为台资企业安排台资投资企业固定资产专项配套资金,为台资企业解决了3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需求,大陆的银行对台资企业的贷款融资也一直给予积极的支持,其资本市场A股市场也已向台资企业开放,台资企业可以利用大陆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台资企业的融资问题,更好地向台商提供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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