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行央行问诊中小企业贷款 动产抵押成最后出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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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14:3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吴雨珊 北京报道 商业银行怎样看待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道路?
一份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共同完成并最新发布的调研报告——《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揭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2004年6月至12月,央行与世行集团外国投资服务局(FIAS)、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CPDF)共同组成12人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兰州、沈阳、济南等7个代表东、中、西部区域特征的样本地区进行调研,从92家金融机构、抵押登记机构、担保公司等获得样本。 所谓信贷人权利保护,是指信贷活动中对借贷人(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我们的调查研究,实际上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贷款难到底难在什么地方。”课题组组长、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我们发现,所有的难题最后全部指向了动产抵押,这是解开死结的唯一出路。” 不能融资的动产 2004年6月,人民银行曾发布一份名为《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的调研报告,指出中小企业融资仍十分困难,其总融资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40%以上。有意思的是,这份报告的主创人员与此次几乎是同一个班子。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可谓前所未有,但为什么始终解决不了?”刘萍说,“是缺乏政策支持吗?是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的问题吗?还是担保机构、登记系统的问题?”上次的调研给课题组昭示了一个更深入解决问题的路径。 为了获得更清晰的答案,课题组联合另外聘请的7名外方专家,在7个样本地区展开实地调研,并发放《中国信贷人权利保护调查问卷》、《中国担保登记调查问卷》。其间,还专门与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了80场座谈。 87.8%的金融机构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比大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75.5%的金融机构认为,私人企业贷款比国有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 那么,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给银行造成的不良资产究竟有多少?在报告涉及的样本城市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其中破产兼并占所有不良资产的50%。“中小企业的客观情况不容乐观,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刘萍说,“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套是解不开的。”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银行往往只有在得到足够的担保物之后才愿意发放贷款。调查数据显示,仅5.6%的小企业成为幸运儿,获得无担保贷款,比大企业低出20个百分点。 而另一方面,对50家信贷机构的访问发现,不动产担保明显更受金融机构的青睐,动产担保仅占12%。与不动产担保的贷款相比,动产担保物的价值与贷款的比率达到170%,不动产的比率则只有145%;相应地,由不动产提供担保的贷款平均利率最低,为5.75%。 但不动产恰恰是中小企业匮乏的。《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以作为抵押物。而事实上,在中国,大约5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由于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造成15.9亿元的资金闲置,不能形成信贷,对企业融资发挥作用。” 课题组成员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副处长梁冰说。 反观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美国70%的担保来自于动产担保,其中又有来自于应收账款。而在中国,被调查的大部分金融机构均不提供以存货、农产品作担保的融资。 担保交易四原则 “不动产资产是有限的,但法律、政策、银行都盯着不动产,使得抵押贷款的路越走越窄,企业和银行都面临不动产资源的枯竭与对担保过分依赖这个矛盾。”刘萍说,“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建立一个简单、高效、低成本的担保交易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所在。” 她认为,一部理想的担保交易法需要四大规则支撑:一是简化设立担保的规则,二是建立明晰和准确的优先权规则,三是建立公开、高效、统一的登记制度,四是建立一个快速、便捷地实现担保权益的执行机制。 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对全球145个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发现,凡是按照四大规则建设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均出现了两个相似的结果:一是信贷规模大幅增长,二是信贷环境更趋完善,违约减少,利差下降。 课题组成员邱海洋介绍,目前,《物权法(草案)》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允许把存货和公路、电网的“收费权”作为担保。但“收费权”主要集中在几个具有高度垄断性的行业,与广大中小企业无缘。因此,报告建议了两种方案:一是在《物权法》中全面扩大可担保物产的范围,以综合性的单一担保物权涵盖所有动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现有的和未来的财产;二是在《物权法》中增加某些动产担保类型,如允许企业存货、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 此前,世行调查了130个国家,只有22个国家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这些国家多是由于其担保方面的法律一直未进行修改,中国是其中之一,其他国家包括刚果、多哥、约旦、老挝等。因此,课题组认为,《物权法》有必要根据担保实践的需要,设计出具有操作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制度。 银行的另一个心结——害怕在贷款违约后“赢了官司输了钱”,显示了优先权原则的重要性。由于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依据,银行常常被排在受偿顺序的最后,债权落空。因此,报告建议应在“登记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下,确立清晰、明确的债权排序机制。 令调查人员吃惊的是,中国担保物权登记机关十分混乱。梁冰说,国内至少存在16个以上的动产担保登记部门,登记内容复杂,成本高,登记部门相互之间、同一登记部门内各地区之间很少联网,难以查询。有些担保权甚至因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登记部门,使当事人无处登记。 由于缺乏便捷的执行机制,银行与债务人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只能走司法程序,整个过程费时耗钱,而担保物价值常常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殆尽,银行最终所得无几。 调查显示,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包括取得法院实体判决的时间和执行判决的时间超过两年的占50%,一年半至两年的占25%,担保物实现金额平均只有债权的46%。刘萍举例说,西部地区的一家银行在对一个企业的诉讼中,标的只有800万,光司法成本就支付了500万。这类情形在调查中比比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