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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再贷款解燃眉之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0:57 潇湘晨报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了在对风险券商处置过程中,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原则和办法。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在存款保险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央行再贷款将成为收购的主要资金来源。

  保证金“保本保息”

  在昨日三部委的联合发文中明确提出,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对于在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收购。其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对于列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则包括,居民个人的委托财产,如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对于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另外,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也在收购之列。

  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

  对于收购的资金来源,昨日三部委发文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将成为主要收购资金来源。

  《意见》指出,中央政府将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全盘负责,其他个人债权则由中央政府承担90%,金融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所属地方政府负责10%。

  其中,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人民银行垫付再贷款后由监管部门行使该债权的受让权,该债权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今后建立的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再贷款的损失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中,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

  缓解风险券商正常业务经营压力

  “未来风险券商中处置将有法可依。”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指出,“这个办法实际上是把以前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上升到了部门规章层面。”宋一欣特别指出,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在证券公司中被挪用的个人资产。如个人被挪用的委托理财资金、以及存管的各类证券交易品种也在收购之列。

  一直以来在对风险券商处置中,往往由券商先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但到目前为止,对于其中的个人债权及保证金的处理尚无先例,无论是破产的南方证券,还是被关闭的闽发证券,其对个人的债权债务都没有进行具体处理,目前仍然处于待定状态。相反,像南方证券的经纪业务目前仍然处于正常运转中。“解决好个人债权问题能够给未来的券商整合提供条件。”财富证券研究所副总经理申文高认为,“同时也有利于缓解风险券商目前的正常业务的经营压力。”  本报记者 卜 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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