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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知法违法,主导信贷资金入市。”
上海银监局近期收到的一份《司法建议书》中明确披露,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和相关机构”巧设运作””规避监管”,违法将2500万元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每日经济新闻》日前独家获得该《司法建议书》,揭开了光大银行信贷资金违法炒股的”暗道”。
规避监管
今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向上海银监局发出一封《司法建议书》,其中明确描述了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简称光大银行)违法利用2500万元信贷资金参与股票市场交易的”暗道”,并建议上海银监局”为减少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督促光大银行”及时整改”。
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这份《司法建议书》及附录的《民事判决书》,光大银行为消除上海外经国际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冶金公司)一笔470万余元贷款坏账,”主导”了2500万元信贷资金入市全过程。
此前,冶金公司欠光大银行两笔450万元和40万元的贷款,分别于2000年6月6日和5月3日到期,但冶金公司无法归还。截至2000年6月8日,冶金公司欠光大银行470万余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罚息。
为消除坏账,光大银行”主动找到”冶金公司的关联公司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根据三方于2000年6月19日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光大银行向外经公司提供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外经公司再将这笔钱转借给冶金公司。冶金公司用这笔钱归还上海光大的欠款,消除坏账。
同日,光大银行再和外经公司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光大银行以流动资金周转的名义再给予外经公司贷款2500万元,由其下属的淮海支行作为外经公司的专项财务顾问,将该款项安排至光大银行的关联企业光大证券公司下属河南南路营业部进行证券投资,所得收益用于归还上述500万元的借款本息。”
而这2500万元,”均实际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操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行政监管,相关当事人还采用了不同银行账户划转、借用关联企业账户过账等方法结算运作资金,以此掩盖真相。”
这笔借款在《银企合作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后落实。2000年7月18日,外经公司和光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外经公司提供上述2500万元贷款,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从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0日。”上述两笔贷款均历经多次‘借新还旧’”,外经公司得以继续使用。
原本,光大银行所”主导”的债务重组计划进展顺利,2500万元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后获得了外经公司三次投资收益,冲抵了外经公司的部分贷款。
直到后来双方发生分歧,这一案件才浮出水面。2001年8月14日,光大银行淮海支行提前收回2500万元贷款,并于2004年7月20日将外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尚未收回的375万元贷款。而随后,外经公司也于同年8月16日将光大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银企合作协议》,为自己提供2500万元的贷款。
巧设运作
光大银行2500万元信贷资金怎样流入股票市场?又如何冲销外经公司的欠款?《每日经济新闻》根据二中院的调查,梳理出这一入市”暗道”。
在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之后,就外经公司所获2500万元资金的具体运作,外经公司、泰和公司和光大证券三方于2000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二中院的调查表明,泰和公司、光大证券分别是外经公司和光大银行的关联公司。
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外经公司委托泰和公司为资产管理人,由泰和公司对外经公司委托的资金进行综合管理。外经公司则授权泰和公司从事买卖、持有、认购国债、证券及其相关业务,同时指定泰和公司只能在光大证券处进行该委托资金的运作,并指定光大银行淮海支行担任专项理财顾问。资金管理期限从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7月30日。
根据协议,在管理期内,泰和公司保证外经公司的资金基础收益年回报不低于10%,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8日。
随后,外经公司从其在另一家银行所开列账户上划款2500万元到光大证券(即《司法建议书》所谓”不同银行账户划转”),根据二中院调查,这笔钱正是光大银行淮海支行所提供的贷款。外经公司在获得贷款后,”当即通过其他账户全额转入光大证券进行投资理财,从中获取的收益款由光大证券直接划入原告(外经公司)在淮海支行的账户”,或通过外经公司的另一关联公司斯菲科公司的账户转入。
光大证券在收到外经公司2500万元款项后,于2000年8月4日将其转入以”林琳”名义在该证券公司开户的资金账户。经过二中院查证,在该笔资金转入之前,”林琳”账户是一个空账户,没有资金余额。这笔2500万元的资金进入”林琳”账户后,随即被投入股市。二中院发现了该账户买卖”浙江中汇”、”法尔胜”、”长春长铃”等股票的交易记录。
在一年多之后的2001年8月14日,”林琳”账户分两笔支取了2500万元和60937.5元。在这之后,”林琳”账户于2001年11月29日销户。在此期间,外经公司多次收到”炒股”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二中院的调查,2000年9月19日和12月18日,光大证券先后两次向外经公司在光大银行淮海支行的账户上支付投资收益款,每次62.5万元。
在第一次2500万元贷款到期前,光大银行和外经公司于2001年1月6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光大银行继续为外经公司提供25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01年1月31日到同年7月30日。随后放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光大银行帮助办理展期到2001年10月12日。
而经过二中院的查证,外经公司在第二次获得光大银行2500万元贷款当天,即将其划入其关联企业斯菲科公司,斯菲科公司又将这笔资金划入光大证券,继续用于股票买卖。
从股市上获得的投资收益也通过斯菲科公司转入外经公司。2001年4月24日,光大证券向斯菲科公司支付62.5万元投资收益,斯菲科公司随后将此款项转付给外经公司。二中院的调查证实,外经公司于2001年7月9日收到斯菲科公司转付的投资收益62.5万元。
“银行与证券公司由相同股东控股,利用相互关联关系,银证联手操作资金入市,这已经成为当前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的一个重要暗道。”二中院在《司法建议书》中说。
“虚构”用途
“当前商业银行在信贷经营方面还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二中院调查后得出结论,光大银行等当事方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就光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可能产生的危害,二中院认为:”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无疑放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虚构借款用途,在无任何风险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将所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无异于拿金融资产进行赌博,一旦亏损,银行直接面临无法回收贷款的境地。”
此外,银行还将面临法律风险。”这一运作模式下的合同一经司法确认无效,不但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相应的担保合同也将归于无效,从而无法追究担保人的有效担保责任。”
冶金公司欠光大银行470余万元→光大银行向外经公司发放500万元贷款→外经公司用该款项为冶金公司偿还贷款→光大银行再向外经公司提供2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外经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将资金打入光大证券→光大证券将此款项转入某个人账户,该账户进行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收益直接或通过关联公司支付给外经公司→外经公司用”投资收益”归还光大银行贷款
(本文未交代出处的引语及陈述皆出自今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上海银监局发出的关于光大银行违法利用2500万元信贷资金参与股票市场交易的《司法建议书》及今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
作者:王磊 严登峰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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