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允许各分行自行制定房贷违约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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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7: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本报记者 尤越 发自北京 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总行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中行各省分行对于新发放的住房贷款收取违约金,收费标准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6月19日,记者致电中国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目前除四川分行外
目前,中行执行的收费方案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严格按约定执行,各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如已对提前还贷时间、金额、收费标准等明确约定的,可收取相应费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暂不向客户收取费用。二是对新发生的贷款,各分行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参照同业做法,自行确定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行四川分行已按照总行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对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个人收取违约金,具体收费额度为“提前还款金额×月贷款利率”。 中行相关人士表示,中行四川分行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一方面有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减少金融风险,另外也用于缓解提前还贷给银行资金运作带来的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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