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比照审计署欲求延伸检查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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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4:13 第一财经日报 | ||||||||
希望拥有对贷款对象的现场调查权,以防范逃废银行债务 本报记者 徐以升 发自北京 京城一家酒店向银行贷款约60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和失败的投资,它在银行贷款到期时无力偿还。监管机构就这笔不良贷款可以到该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却不能直接对该酒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昨天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究研讨会上表示,银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比照审计署赋予银监会适当的延伸检查权,可以就有关问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直接调查。 此外,针对目前银行业案件的高发态势,刘明康明确提及了银监会正在进行的另两项工作:研究修订《刑法》和相关条款、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和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监管机构欲求适当延伸检查权 刘明康在演讲中透露,目前《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工作正在进行,针对一些企业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要有明确的条款充分保障债权银行的合法权益,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地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他言简意赅地谈到了监管机构所需要的直接检查权。“《企业破产法》当中应该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地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提高对金融业案件的察访力度,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比照审计署赋予银监会适当的延伸检查权,来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有权就有关问题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直接调查,来反证金融业机构违法的情况和涉嫌违法的情况。” 同时出席研讨会的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处长朱红表示,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来作为破产条件,我们一直在试图提出要把条件降低,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唯一的条件。“理由是现在起草的《企业破产法》不是一个狭义的破产清算概念,它包括了重组、和解和破产清算三个环节,降低破产条件就是迫使负债企业尽早进入重组或是和解程序,这样可能会使很多并没有到破产地步的企业及早警醒,来调整自己的管理、业务结构以及和债权人的关系。” 增设新的金融犯罪罪名十分迫切 对现行《刑法》以及对金融犯罪的约束,刘明康表示,现在的情况是,一是缺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在判定和套用适用的时候无所适从;二是适用范围没有框定,缺乏经验,只是列明了有这项罪,但是犯罪的适用范围没有;三是我们定了一些罪,但是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给予界定,因此就在具体移送案件的时候,屡屡发生送过去退回来的情况。 就《刑法》修订内容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内容,刘明康表示,将研究扩大挪用资金罪、对账外客户资金、违法拆借、非法发放贷款罪等金融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认识分析。 “同时我们正积极地研究在《刑法》当中增设一些罪,比如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信用罪(包括担保),增设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这些新的罪名已经变得十分的迫切、十分的需要。 刘明康同时表示,要尽快研究修订于1999年公布实施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随着形势的发展,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研究修订这个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