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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严格问责制:下级有权拒绝违规指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4:1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6月16日,中国银行(下称“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表示,中行正以严格问责制保证内控机制建设的有效性,其中要求每个员工都有拒绝、揭露上级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和权力,并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的报告路线和报告人,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

  在中行实行严格问责制的“五要问”中,上述要求位列第一,即要问执行者之责。中行强调拒绝违规操作是每位员工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对上级下达的违规指示应坚决抵制;强调凡是违法违规操作行为都必须问责,不以是否造成损失为问责条件,不能以没有损失为由就不问责。

  中行严格问责制的其他“四要问”依次是:要问管理者之责,对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但长期未能解决、发生大案要案的单位,必须追究上级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问前任之责,无论责任人调到何处,都应按追溯程序、追究责任;要问检查者之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检查不力,不能发现已经存在的重要问题,也要问责;要问用人者之责,违反规定用人的必须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行在总行及营业部层面建立了专门负责监督的“内控合规员”。在总行各部门设内控合规员,负责监督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依法合规经营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向内部控制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情况的书面报告;在营业网点设立的内控合规员由二级分行聘任,负责监督本网点负责人及员工依法合规经营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向二级分行提交内部控制情况书面报告。

  王兆文介绍,实践证明,违法违规经营必然带来巨大风险与损失,即使侥幸获得了收益,最终远远弥补不了带来的损失,靠违规经营创造的所谓业绩注定是暂时的、不真实的,靠不住的。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行下发了《全行基层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出台了《中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明确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履行全行内部控制牵头督导职责,督导各部门和各分行执行落实总行关于内部控制的决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并且在各省级分行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门设内部控制管理团队,作为全辖内部控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导辖内各部门和各级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同时作为本级内部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协助委员会确保全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要求各分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各级机构负责人承担的内部控制责任,明确每一位员工在内部控制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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