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知情权打折广东工行面临客户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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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陈克强 隽霏 发自广州 因应本报6月8日C1版《房贷按揭利息“按天算”?工商银行广州分行遭质疑》的报道,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方面解释,工行的计息方法“按365天计算,并没有多收客户5天的利息”。然而法律人士称,问题的关键是工行的合同明示的计算公式并没有按365天计算,而工行在计息的实际会计处理中却按照365天计算,这本身就与贷款合同相违背。
计息方式与贷款合同不符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公司类贷款等品种一般采用按日计息方式,而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则执行按月计息,只有供款首月和提前还款当月才按日计息。 计息方式在贷款合同与会计处理间存在差异,实际上工行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工行广州一家支行负责按揭业务的客户经理表示,此前也曾有客户提出质疑,所以合同文本已经修改为按月计息,只不过会计系统里的设置尚未修改过来。而工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有关人士却表示,差异的出现是总行制订合同文本的人不了解会计处理系统所致,坚持认为按日计息是合理的。 按照中国银行的规定,在按揭首期供款5个工作日之前,银行应该把合同文本和还款计划表交给客户,这样是为了保证客户拥有对按揭合同的知情权。 借款人应享有知情权 在3月份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各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罚息水平及提前偿还条款等合同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证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然而,发现利息被按天算的莫女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银行工作人员将还款计划表交给她时,距贷款合同签订日已经有三个月之久。因此她在前几期还款时,并不清楚工行确定的每月偿还利息金额。法律人士称,由于莫女士对于计息方式并不知情,银行方面应负有责任。 农行广东省分行一位负责房贷业务的经理称,随着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的放开,赋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空间逐步放大,不仅银行方面拥有确定利率浮动和计息方法的自主权,而且个人客户也会由于利率上的差异在不同银行间作出选择。 此前由于各家银行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同一个楼盘可供选择的按揭银行较少,个别楼盘甚至只指定一家按揭银行,这样导致转按揭业务基本不会发生。现在银行对个人按揭业务竞争激烈,每个楼盘都会有两个以上的银行做按揭,而各银行房贷利率开始有所不同,贷款人会寻求对自己更有吸引力的按揭银行、按揭方式。 客户可能会流失 在其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按月计息的同时,工行却采用按日计息,这无疑将导致客户的流失。莫女士明确表示,如果工行方面没有提出解决方案,那么她将选择到其他银行做转按揭。莫女士告诉记者:“目前有很多人都在关注银行方面的态度。” 莫小姐称,如果工行方面仍不给出解决办法,她会考虑转到其他银行。行内人士称,假如事情发展成僵局,将会令工行客户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