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消息:两年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家小小的私营报刊投递公司,让当地的老百姓享受到了书报送上门的服务。然而这家公司从成立开始到现在,就被当地邮政部门进行了长达两年之久的查处,而理由就是违法经营邮发报刊。
1999年8月,28岁的张家口人郭东生联络了六家股东投资15万元,经市工商部门和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成立了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报刊、图书的零售投递业务。由于这家公司一成立就打出了“投送到户,不怕楼高”的服务口号,采取将报刊逐门逐户送到用户家门口的方式,因此受到了市民的欢迎,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就迅速增长到一万多家。虽然发行量还不到当地发行市场的2%,而当地邮政部门对此以“破坏邮发报刊正常征订秩序”为由大动干戈。
记者:采取什么方式对邮政正常秩序进行破坏的呢?
张家口市邮政局局长:……叫我怎么说呢。
阳光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东生:经常隔三叉五地来我这执法。在将近一年半的时间,我们被对方邮政执法130多人次,说是在规范市场,一定要把我规范掉。理由始终现在自己也不能自圆其说。
2000年9月,在当地邮政部门对阳光报业有限公司的查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河北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邮发报刊指定由邮政部门专营。不久,张家口市邮政局便正式下发通知,责令阳光报业公司停止从事邮发报刊征订业务,并对已征订的用户作退订处理。
对于邮政部门给予自己的不公正待遇,阳光报业公司要求就此行政处罚召开听证会。
郭东生:听证会是邮政局主持的,对方调查人员也是邮政局的,主席台上坐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的比赛规则肯定是不公正的。
听证会后并没有改变阳光报业公司的命运。2001年4月26日,张家口市邮政局再次认定阳光报业公司属于违法经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阳光报业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2.98万元。对此,阳光报业公司坚决不服。
记者:如果坚持对你的处罚决定,你会怎么办?
郭东生:……起诉!!
一家小小的民营公司与当地邮政部门的纠纷已经持续了两年之久,两方各执一词,各有道理,那么,邮政部门对阳光报业公司的处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阳光报业公司又能否名正言顺地跻身于报刊市场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而2000年9月出台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却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要由邮政企业专营。
张家口市邮政局局长杨桂林:按照《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部门专营,也就是说,其他行业或个人不能搞邮发报刊的征订。
记者:您认为专营和垄断的意义是不同的吗?
杨桂林:不一样,如果从垄断业务垄断经营来看,那是以暴利高额利润为前提的,但从报刊来看恰恰不是这种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这就是垄断!垄断是一种市场力量,如果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拥有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且利用这种市场优势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垄断。如果说邮发报刊是一种不赚钱的业务,而且阳光公司又深受消费者欢迎,那么邮政企业为什么还视其为眼中钉肉中刺呢?所以这不但是垄断,而且是依据不合法的行政权力而产生的垄断。其直接结果就是使得当地邮政企业实施不合法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据专家介绍,根据目前实施的《邮政法》规定,只有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才由邮政企业专营。报刊显然不属于专营范围之内。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邮发报刊要由邮政部门来专营。
记者:《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和《邮政法》在报刊征订方面在内容上有没有冲突的地方?
张家口市邮政局局长杨桂林:没有冲突的地方,从地方政府的规定来看,《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是对《邮政法》进行了细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这种细化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法规的细化,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否则就是一种行政越权行为。即便要对法律进行重新解释,也应该由国家立法部门来进行解释。地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没有这种权力。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各类报刊一万多种,其中邮发报刊就有六千多种。在采访中,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不管是什么市场,只有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做到货比三家,才能促使经营者改善服务质量,人们才能享受到真正的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