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去年9月底发布施行的《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属于邮政企业的专营业务,这几乎是给私营的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判了死刑
3月4日,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东生心头阴云密布————两周前,市工商局个体科口头通知他:“根据《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邮发报刊由邮政企业专营的规定,今年年检决定在你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加注‘不得经营邮发报刊'的限制。”
“公司85%以上的业务都是邮发报刊,这不等于判了我死刑?”郭东生对本报记者说。
然而很有可能,不同意加注限制条件就通不过市工商局的企业年检,通不过年检就要被吊销营业执照。
“不服,”这位31岁的燕北汉子支楞着平头说,“让我认输只有一种可能,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判我败诉!”我是卖报的小行家
1999年9月,张家口市民多次看到这样一则电视广告,“啦啦啦、啦啦啦,我是卖报的小行家”,在耳熟能详的卖报歌旋律下,新成立的阳光报业有限公司向他们承诺:百种期刊,上门订阅,不怕楼高,送报到家。
9月15日,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开业,6个股东、15万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是:送书、报刊服务、书报刊零售。第一大股东郭东生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公司租了一座二层小楼外加一间小平房办公,这座砖式建筑物只有上下两间屋,加起来不过七八十平方米。冬天,由于周围一带都使用煤炉取暖,老远就能闻到呛人的煤烟味。
这样的环境下,房间内的三台电脑就显得很抢眼。打开电脑,你能看到完整的业务管理流程,能方便地调阅客户资料。郭东生说,这套管理软件是公司自己设计的。
电脑边,一部投诉电话不时响起。
郭东生甚至在张家口这样的城市尝试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激励机制。作为董事长,如果郭不能证明这笔开销对公司有用的话,郭的报销要求会被聘来的总经理(兼管财务)拒绝。在这里,如果一名员工工作超过一年并且表现出色,得到的奖励将是公司的股份。在阳光公司,投递员的月平均工资是400多元,工作出色的可以拿到700多元,连遭客户投诉的只有100多元。
一年半下来,阳光公司已经发展了1万多订户。争议
尽管阳光公司的业务量还不到邮局的5%,但从一开始,张家口市邮政局就坚持报刊发行是邮局的专营业务。
报刊征订发行是邮政部门三大主业之一,国家数十年的投资使得邮政覆盖全国的投递系统无出其右,相当长时间内,邮局都是惟一的报刊发行渠道。
但是一家私营企业公然在邮局的饭碗里争食,还是给张家口市邮政部门出了个难题。
1999年12月13日,该局在张家口日报刊登声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邮政企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发报刊征订、发行业务。”
三天后,张家口市邮政局行业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科,以市政府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到“阳光报业”执法:查验营业执照、书报刊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根据郭东生的记述,双方发生了如下对话:
“国家规定报刊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
“第一,邮政法从来没有禁止私营企业从事报刊发行,第二,统一经营不是只有你能经营。”
“你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报刊征订,你现在的做法是超范围经营。”
“营业执照写着我的经营范围包括书报刊零售,征订是零售的一种。”
“零售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时发生的买卖关系,征订是先收款后交货。”
“你我说了都不算,请拿出零售定义的司法解释。”
双方僵了,不欢而散。
自那以后,双方的分歧就归结为两点: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是否是邮政企业的专营权,征订是不是报刊零售的一种。
而现有法律法规对上述两点都未有明确界定。郭东生坚持,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做;邮政方面则强调,法律允许做的才能做。风云突变
由于找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张家口市邮政局不得不接受竞争对手的存在事实,同时也开始有了改善服务质量的举措。
但是,事情并未像人们希望的那样发展下去。
2000年9月25日,一年一度的报刊征订高峰期刚刚开始,天平就猛地向邮局方面倾斜了。这一天,河北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
11月21日,张家口市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管办)向阳光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3日前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对已征订的邮发报刊做退订处理。
2001年2月19日,处于天平一侧的邮局又添了一块重磅砝码————市工商局个体科口头通知阳光公司:初步决定今年年检在你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加注“不得经营邮发报刊”的限制。
“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反垄断职责,国家工商局局长多次强调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专项整治垄断性行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张家口市工商局却要根据保护垄断的地方规定限制我公司的经营范围,这实在是亲者痛、仇者快!”郭一脸激愤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局第83号令第五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据此,郭上书张家口市工商局:是以国家法令为准,还是以地方规章为准?难过年检关
2001年3月5日,就阳光公司的年检问题,记者采访了张家口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振和。
还没等记者发问,王就反复强调阳光与邮局之争“不是垄断不垄断的问题,更不是省大还是国家大的问题”,而是阳光公司“该办的手续没办,未纳入正常管理”。他反问记者:“个体户从个人利益出发,想咋干就咋干,那怎么行?”
记:怎么才算纳入正常管理?
王:工商管理要管,行业管理也要管。你要经营邮政业务,就得经过邮政部门批准。
记:您的意思是阳光公司成立前必须经过邮局批准?
王:那当然,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邮局现在还有行业管理职能,你成立公司当然要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记:阳光公司态度很明确,认为让它收缩经营范围是不合法的。
王:爱告谁告谁去,跟我们没瓜葛。省长令如果错了,那你去找省人大把这个命令纠过来,现在省长令明文规定邮发报刊是专营。你在北京,这个命令管不着你,我在河北,就得执行河北省的规定。
记:成立报刊发行公司须由行管办批准有什么法律依据?
王:《邮政法》(实际上是《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邮发报刊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现在又有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邮发报刊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 (下转第11版)
记:可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报刊发行公司须经邮政部门审批。
王: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还没放开,没放开就没必要做规定,就是不批。
记:可刚才您还说成立报刊发行公司必须经邮局批准!
王:这一点都不矛盾。你不接受管理,批准的可能性就没有;你纳入邮政部门的管理,作为它的一个业务部门,它分你一块业务,我看也是可能的。
记:如果阳光公司坚持目前的态度,就不可能通过年检?
王:不可能。
记:通不过年检对一个公司意味着什么?
王:通不过就取缔它,吊销执照。
3月6日、7日,记者两次通过电话采访了张市邮政局行业法律科科长(该科同时是行管办的执法队)王可。
王可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作为否定邮政主管部门行使行业管理权的依据。
3月6日,记者查阅有关阳光公司的报道,看到一篇《中华工商时报》去年12月26日的文章,该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邮政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场部负责人孙哲,问他邮政部门寻求地方法规保护和培育自身的竞争能力哪个更重要?孙哲不予作答。记者又问阳光报业在和邮政部门的竞争中是否违反了游戏规则?他说,我现在是不许他玩游戏,而不是怎样奉陪。
而省行管办的主要负责人魏友芝则坦言:邮政部门扭亏压力不小,有的报刊还要搞自办发行,如果报刊征订发行这块蛋糕再被切,无异于雪上加霜。他说:“我想,有朝一日这块市场肯定放开,但不是现在。”马克《南方周末》
所属专题:中国邮政经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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