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21日消息:昨天,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判决,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判决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
举北京日报报道,1994年底,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妈”为商品名称的风味食品,其中以“老干妈”风味豆豉最受欢迎。自1996年8月,该公司就开始使用自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用在风味豆豉的外包装上,随后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10月,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开发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使用的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瓶贴色彩、图案、产品名称及“老干妈”字体都相同,且不久也申请了与“贵阳老干妈”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11月,“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及销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湖南老干妈”停止使用并销毁其侵权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15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张雪松、汲传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