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售证却擅自预订,订金高得吓人,开发商随意“拗断”购房者的订金……商品房预售中种种“违规”操作,常常会带来纠纷。昨日,市房地局给商品房预订行为定下了“规矩”,购房者可以参照这些“规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无预售证不能预订
市房地局明确:商品房预订,指的是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前,房产商和购房者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买卖商品房意向的行为。开发商只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未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就擅自预订或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都属无证预售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协议内容记心中和开发商签订书面预订协议时,不要过于草率。预订协议一般要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订金额以及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订金数额不应超过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如果双方不签订书面预订协议,开发商不应收取订金。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四种情况全额退订金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订金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出现下列四种情况,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开发商未签订书面协议就收取订金
■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双方对转让合同的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
■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本报记者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