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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2日 09:38 财经时报
【记者李明瑜北京3月1日新闻分析】典当行业内人士备加关注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进行到第三稿,在这份版本为“2000年1月稿”的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国家经贸委已经为典当行松绑。尽管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未定稿,但是已经可以看到国家经贸委对多个业内意见、呼声较高的关键问题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被业内人士视作“利好”消息,认为典当业将迎来春天。 几大突破 北京华融天成典当研究中心的李沙教授认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多个重大突破。 首先是资本属性多元化的突破。新《办法》“允许典当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过去,典当行只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人行监管期间,尽管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私有资本进入典当业,但其资本构成的要求却非常复杂:“向企业招收的股本金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75%,一家企业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股本金的10%,个人入股总额不得高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25%,单个个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5%。” 这一规定令开设典当行平添麻烦,即先至少凑够8个企业股东、5个个人股东才能开家典当行。假如没有个人股东,那么就至少需要10个企业股东。这样的规定为私有资本介入设立了门槛。 对于新办法的此项规定,李沙认为是允许任何属性的资本介入。“新《办法》是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而《公司法》对成立的公司没有资本属性的规定,因此这一修改无疑为私有资本介入典当业洞开大门。” 其次是把注册资本金数额拉开档次,而原规定的注册资金额为最低500万元。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修改为: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00万元,其中从事抵押房地产业务的典当行,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李沙认为,降低最低限额,无疑有利于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领域,刺激整个行业的壮大。 其三是放开房产抵押业务。原《办法》并未对当物作出明确的划分,而是在第3条使用了“实物”一词,并在第26条列举了6种不得典当的财产。因此,抵押房地产业务就成了“擦边球”,一旦产生纠纷,不同地区的法院就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新《办法》明确指出典当行可从事房屋抵押业务,这就为典当行合法经营房地产抵押业务趟平了道路。 第四是死当物的处理。原《办法》规定,死当物应由拍卖行进行拍卖,没有拍卖行的地区由公证部门公证后拍卖。这条规定意味着典当行要处理死当物时极其繁琐,因此也成为业内强烈呼吁改革的一条规定,因为规定严重制约了典当行的资金流通性。 而新《办法》对此规定为: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理低额死当物品。这个金额限制为3万元,3万元以上的物品仍然被要求拍卖。 第五是允许设立分支机构。新《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这在原《办法》中是没有的。这为企业扩大规模放宽了限制。 监管部门的观点 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是具体承担对典当行日常监管工作的部门。该司政策法规处处长王海林指出,新《办法》与原《办法》有两个重大不同:第一是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这能令“精英”企业能够更多地发展业务,促进整个行业的繁荣;第二是允许典当行负债经营,给予典当行以“国民待遇”,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无异。 王海林还说,目前对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仍处于讨论中,另一种看法是提高注册资本金,提高门槛后企业数量的自然减少有利于监管。 王海林说,典当行自古以来就是个小行业,不会有太大的市场空间,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防止无序、混乱的市场竞争。他以人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做法举例说,全国范围内商业银行总数不超过20家,但银行的业务却遍及各个角落。对于监管者而言,管好一家银行,就能管好一片业务,而不用去具体监管某个分理处。 王海林介绍说,经贸委监管的原则有二:第一是体现市场经济的思路及基本原则;第二是尽量减少行政管理色彩,特别是尽量杜绝行政审批内容以及可能滋生的人为障碍,而是用法规、经济规律来约束企业。 投资机会来临了吗? 抚顺市金源典当行经理毛丽娟认为,尽管新《办法》还有一些规定显得不确切和与实际情况有脱节,但是整个典当行业在这样的《办法》下“无疑是大大地松了口气”。 抚顺地处辽宁,那里下岗人数比较多,但是金源典当行的经营在那里依然很出色,门脸比北京几家典当行都要大。赢利最好的1999年,金源典当行年放款3000多万,利润80多万元。因此,尽管历经2000年的政策动荡,毛丽鹃依然认为这是个非常稳定的行业,利润丰厚。 河南巩义市宏达典当行的股东曾在去年典当行脱去金衣时要求退股,经过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红宪的解释与劝说,目前已经坚定了继续持股的信心。张红宪说,1997年典当行对股东的回报是15%,1998年回报是12%,1999年是10%,这样的回报是令股东满意的。2000年由于政策变化,公司经营受到比较严重的影响,还没有分红,但他表示还将按10%的比例分,因为“公司还是有盈利的”。 张红宪认为,新《办法》有很大的进步,为典当行的正常经营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这个新《办法》将极大促进典当行的发展。” 李沙指出,从法规给予典当行合法的4.5%取利比例就可以看出典当行属于利润丰厚的行业,而目前国内典当行数量远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恰逢政策开放的时机,因此此时应该是进入该行业的好时机。 不过李沙还说,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存在。“假如政府部门的监管思路是提高进入门槛,那么对行业后来者来说,资格的审查将是严峻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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