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 配套保险制度亟待跟进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09:12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记者 刘江 今年5月9日,30多岁的女子曹某因横穿马路,被一辆因疾驶而躲闪不及的奥拓车撞死。根据5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定,车主须负主要责任以及赔偿20万元。即使不算保险公司的10万理赔,车主自己还要掏10万。对于巨额索赔,刘某觉得自己负担太多,连下辈子都赔给人家了。
这起新交通法实施后“全国行人违章死亡第一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于法规的公平性提出尖锐质疑。 结果,9月3日,在北京市人大首次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立法听证会时,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市民把报名电话都快打爆了。10月22日,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仍然备受关注,许多地方媒体都在头版重要位置予以报道。据悉,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规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充分吸取了民意,对民间争议最为激烈的所谓“机动车负全责”一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提出机动车撞人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从而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交通事故受害者可先行获得保险赔付 新交法与听证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便是使原先的很多原则性规定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法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定,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交规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了细化,指出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由机动车承担的前提下,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同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新立法理念面临现实困境 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对此评论说,新交法充分吸取了民意,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将其立法理念进行了突出。段里仁说,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历了10年立法历程,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是,在调整人、车、路三者的关系中,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立法思想发生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化。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 即便承认立法理念是先进的,但是不容回避的是,法律的现实操作环境却令人堪忧。人们对行人和驾驶员的素质、配套的保险措施、交警的执法水平等等问题怀有诸多担忧:如此这般,是否会纵容非机动车、行人违章,甚至会导致“碰瓷”现象(不法分子故意设套讹诈);保险不配套,赔偿额太高,普通机动车难以承受;责任不清导致机动车逃逸现象增多;因避让非机动车、行人而导致的机动车车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等。正因如此,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新规定可能产生的现实后果才成了备受社会质疑的焦点。 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高度类型化,细致而规范。比如在日本,基本上,机动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75%的的赔偿责任,行人需承担25%,但是在11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在5%——20%的范围内增减:如夜间、干线道路、在车前车后横过、在禁止横过的地方横过、在居民区商店街、行人是老人或儿童、行人是幼儿、列队横过、车的显著过失、车的严重过失、没有区分步车道等。 “考虑多种因素和多种情况能够使法律更加趋向公平、合理。”段里仁说,日本1960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平均每四年修改一次,越改越完善。 公众强烈呼吁新保险制度及时配套 新交法提出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动车按过错责任赔偿”等规定,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心理压力。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不用再自己出钱赔偿,或在超过限额部分承担一小部分,并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 但这使现行保险制度与新交法的实际矛盾变得犹为突出。很多人甚至因此对新交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对交通法的争论热点开始从“人车之争”是否公平转向了对目前保险制度的批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昭玲在审议新法期间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协调保险公司修改现行保险合同。 事实上,虽然目前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实际上具有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出现功能错位。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对无过错机动车司机进行拒赔,出现有司机竟乞求交管部门将无过错的自己判定为有过错,以期得赔偿的“闹剧”。 保险额度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据调查,北京市场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按老标准赔付后,责任者还要承担10万元以上的巨额赔偿。 据了解,对汽车交通事故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制度。目前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均通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中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制度成为无过错责任实施的基础,其作用一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分担肇事者的责任。 保险业人士介绍说,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体现的是社会保障,强调的是社会公共机构救助和政府责任。本来应与国家新交法同步出台的,但半年过去了仍迟迟不露。业内人士表示,强制三者险多易其稿,目前仍在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中。 自2001年便开始关注车险问题的北京首信律师事物所律师孙勇说,去年,北京市有113万辆机动车投保了三者险,赔款支出约4.5亿元,虽然北京保监局没有透露保费收入数额,但是估计这113万辆机动车三者险的保费收入应该在12亿以上。三者险的赔付率不到40%,利润率60%。多家媒体报道,保险公司给代理商的回扣40%,个别达到80%。成都车险回扣每年1亿元以上,北京的车险回扣也高达数亿元,这一切充分说明,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业务根本不会亏损。 段里仁表示,交通事故赔偿的风险使很多保险公司提高了保费,有一家公司已提高至50万。如果积极地看,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发展机遇,目前,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近9000万辆,且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机动车的数量增加了,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了,保险市场显然大有作为。 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实施以来,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作为全国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拥有量最多的城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引起市民的极大关注。9月3日,作为立法改革的探索之一,北京市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进行听证,允许市民代表发表意见,各抒己见。虽然听证会并没有安排成辩论会的形式,但其间大相径庭的观点却显示出激烈的交锋。 《征集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条的框架所制订的。 这条规定不仅引起了巨大的反对声浪,甚至激起了很强的民间情绪。归结起来,有以下5种理由: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制度造成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认为立法“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以机动车、行人为本;认为所谓“强者”“弱者”是可以发生转化的,甚至根本不应有“强”、“弱”之分;认为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只应承担补偿性的道德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链接二 2004年8月17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公开亮相,在这份草案稿中,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2004年9月,正在制定、修改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据悉,《条例》还需经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