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出台水资源费管理办法 拖欠者最高罚5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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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9日 10:53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 】(时代商报记者秦逸)您要是还像以前那样毫无节制地用水,恐怕就不太容易了,尤其是乱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不会有免费的午餐了。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得知,辽宁省将出台新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水资源费征收有严格规定
根据规定,水资源费收取的对象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沼泡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人)。这与普通的自来水是不同的。 省政府即将出台的这个新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逐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即对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灌溉取水和大型水力发电站、省管水利工程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对设计日取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非农业灌溉取水和市管中小型水力发电站、水利工程取水,统一由取水口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而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拖欠水资源费最高罚5倍 记者了解到,新的政策最明显的一点是,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供水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而以前只能为拖欠水费打官司。其中,违规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不提供或者提供不真实取水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外,还要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擅自取水则按标准6倍收 “以前对取水人超计划取水的,都是一个价格收费。现在不同了,让用水单位有‘吃水贵如油’的感觉。”省政府法制办的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超计划取水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确定。对超计划取水10%到20%以下的,分别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到4倍来收取;超计划取水20%(含本数)以上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5倍确定。另外,未经许可取水或者取水许可证已过期的,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6倍确定。 市民可以登陆www.lniaw.gov.cn网站的政府立法栏目,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稿案)发表建议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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