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林红梅)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的延误。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告知义务,迅速及时将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赔偿义务。解决纠纷的依据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
规和规章和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则没有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航空公司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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