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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诉讼案再审 贝氏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6日 14: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 周思详) 广州贝氏公司就原研药定价一事起诉全国20多个省物价局的官司最终还是满盘皆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江苏省物价局败诉的终审判决后1个月推翻了该判决。而推翻判决的理由已与涉案的“原研药”概念是否合法无关。

  南京中院在此次再审的判决书中表示,国家计委(即发改委)“已经确认第三人的法莫替丁药品是原研制药品,并确定了最高零售价,从省物价局的职权范围和行政效率因素来考
虑,省物价局直接依据国家计委价格(2002)2822号文件将第三人的法莫替丁药品作为原研制药品定价是合法的,程序上并无违法。”

  贝氏高层表示会继续抗诉

  判决还认为,原二审认为“国家计委价格(2002)2822号文件公布了199种药品价格,其中对107种药品规定了国家指导价,但这一行为并非行政指导行为,而是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因此江苏省物价局“未超越其定价权限,程序合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南京中院的再审判决显然已经将判案重点转移到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点上,而对于二审的“原研药是否有依据”这一点采取了回避。

  贝氏公司董事长贝庆生接受采访时认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是合法才能参照。由于2822号文不是规章,更未证明合法,因此参照2822号文下判决是错误的。

  贝庆生表示此次败诉在“意料之中”,他会继续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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