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王玲)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为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广州地税稽查部门于近日开展了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了辖区内84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税款4000万元。其中,补缴税款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有7家,某一房地产公司被查补企业所得税高达1400万元。
违法占被查业户六成
据了解,近几年来广州市房地产业的偷逃税问题较为严重。房地产业涉税案件的数量、案件发生率、查补税款的金额都有上升的趋势。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况的业户占被查业户的六成。其表现为:
首先是预售商品房的预收款收入,未及时申报营业税。这类问题占查补税款总额的两成左右。另一方面是不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如:内部账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时,未分清成本负担的对象;未按配比的原则计算有关开发项目的成本。这类问题占查补税款总额的七成左右。如某房地产公司因预售房收入未按时交纳税款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合法,而补缴了税款600多万元。另一房地产公司被查补企业所得税更高达1400万元。
另外,广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表示,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还包括:在换购房地产、以房抵债、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转让开发项目等行为中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一些房地产公司没有按规定把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全部入账;还有一些房地产公司的税前扣除项目不真实、不合法,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等。
企业应加深税收法规理解
广州市地税局将会继续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核分析,并提醒各房地产企业应加深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理解,并要特别注意:
一是取得售房收入是否及时结转营业收入申报纳税,特别是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收入的结转;二是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并按配比的原则,正确结转成本;三是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时,要视同销售不动产;四是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时预收的定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定金的当天;五是以土地与他人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分回的售房款收入是否结转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