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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自律规则下月实施 信息失实须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8:1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王小星)从11月1日起,《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将在行业协会的100多家会员企业中实施。昨天,自律规则全文和会员企业名单在北京市建委网站上发布。

  自律规则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开具规定的有效发票并依法纳税。同时,在经营时,中介公司还应当公示工商执照、资质证书等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职务、各项收费标准等。另外,中介与委托人签署正规合同,经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
、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并加盖机构公章。如因经纪人过失或如因房源信息失实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中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如果有会员企业违反本自律规则,将由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按会章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新闻观点

  自律不如法律

  房地产中介行业出台自律规则的背景显而易见:房地产中介的名声越来越差,甚至连“放心中介”也让人不敢掉以轻心,人们越来越不相信中介,也就越来越不情愿地把钱花在中介上,“中介免谈”已成了很多买卖的前提。

  于是,自律规则成了房产中介转变形象、开拓市场的铺路石。

  自律规则能否真的“律”住企业,使中介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呢?细读自律规则全文却发现,目前中介的种种“猫儿腻”在规则中却没有涉及。而且,自律规则对企业最大的约束力不过是“报政府部门查处”,但如果需要被查处的行为是法律尚不能解决的:一个月换一个名字和电话、半年就搬地方找不到影子,那么自律规则的效力就无非是一纸文字而已。这些在法律上的“擦边球”,在“自律”中也没有被管住。

  在房产中介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备、给中介企业很多可乘之机的现在,依靠一个不具有强制力的自律规则,谁会真的相信它对北京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挽救作用。

  应该说,立法是保证行业自律的条件,而行业自律只是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的保证。

  所以,法律完善方可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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